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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在很多国家有“社会公平调节器”、“罗宾汉税种”之称,换言之,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是个税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费用扣除标准)一直以来都是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重点。2006年1月1日,该标准从800元上调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再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目前已经提高到3500元了,从2011年9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了。但是调高此标准的呼声不断,5000元、8000元甚至10000万的的建议被频频提及。目前3500元的免征额是否合适、如何看待个人所得税及其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具体制度的设定等问题不仅关系着国民个人的生活质量,同样关系着国家税收法治的构建和完善。工薪所得是勤劳所得,在纳税之前先对纳税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予以免除,鼓励人们通过劳动来创造财富,人们劳动的成果并不是都被国家以税收的方式全额或大部分的获取,留给了劳动者适当的部分,保证了劳动成果的安全性,也激励人们劳动的积极性,同时也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宪法上的分配原则,体现对弱者的一种基本的保护。从免征额制度的理论层面进行分析,可以对其具体的设计提供理论基调,其作用在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越来越体现调节收入分配,防止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作用。在论证这次免征额由2000元上调到3500元时,具体地测算3500元的免征额并使用新的七级累进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用数字方式分析免征额上调后对收入分配的具体影响有多大,得出大多数月工薪收入处于2000元以下的人享受不到免征额上调的利益,并且免征额上调真正的受益者是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减收的部分税负最终又会被转嫁到中低收入者身上,所以说这次免征额的上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还使收入差距进一步的扩大,收入分配公平合理的目标就更难实现了。出现免征额数额的提高与预期的目的相违背,免征额制度的立法宗旨与法律实践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免征额制度的确立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免征额适用对象与具体的数额都是“一刀切”,没有因人而异,具体的数额不是长时间固定不变就是频繁的变动,影响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而且也缺乏家庭结构、地区差异等方面细致因素的考量。可以说现阶段我国的免征额制度诟病很多,需要借鉴外国比较成功的做法以及考虑我国的国情进行改革。在免征额制度改革的具体设计上并不能对所有的人不加区分的对待,对收入达到一定程度的纳税人不适用免征额,直接按累进税率课税。因为免征额的设置的宗旨之一是为了保障人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权,高收入者拥有较高的收入,其基本的生存与发展不会因为不适用免征额而受到很大的影响,确定免征额制度适用的真正人群应该是中低收入者。在明确免征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的同时确立免征具体数额的弹性化机制,并适当的考虑家庭差异化以及地区差异化的因素。免征额制度的改革是我国个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其他相关税制改革的配合才能起到更好的作用,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由个人纳税单位向家庭纳税单位的转变是大趋势。税收不仅关系到国家稳定,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工薪所得免征额制度的改革应让中低收入者少缴税,尽量照顾他们的利益,高收入者多缴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们都能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