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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与现代社会政治体系的日趋完善,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城乡差距的逐渐缩小,城市化程度的加深,科技与教育推动的文化进步、人类自身心智度的提高是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其在刑法理论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人们因其主观意识弱且控制和辨认能力低下,对犯罪的认识仅限于犯罪行为本身造成的客观损害结果,因此只能够遵循客观归罪原则来确定罪与非罪而无法去深入探究犯罪行为人的主观世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演变和进步,人类对于自身认知能力的提高,主观意识越发占据主导地位,此时人们逐渐能够辨认出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也渐渐明白罪与非罪的确认需要主客观相结合来进行判断和分析。在2020年的今天,我国现行的刑法仍然是沿用四十年前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然而随着社会逐渐步入高速发展信息社会的近二十年来,犯罪低龄化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事件层出不穷;在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大,违法犯罪手段冷血残酷,造成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生理心理的双重伤害,同时造成了社会负面舆论的扩大化;现今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趋向于成人化犯罪理念及模式,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已经变成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社会治理难题,引起了整个社会的普遍注意和重视。针对全社会共同面临的犯罪低龄化现象进行展开研究,着重于针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现象,本文区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通过描述“未满14周岁”现象的案例和校园暴力事件,结合现如今我国针对未成年人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所规定的三种干预措施来进行案例分析,发现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存在一些缺陷,三种干预措施形同虚设,对于“未满14周岁”“触法少年”现象存在法律空白,猖獗的未成年法外之徒已经引起了社会舆论的讨论与不满;第二章,通过比较古今中外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相关规定的演变过程,结合社会现实讨论现如今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置的弊端,并主张顺应局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第三章,从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作为角度入手,切入阐述何为“触法少年”;通过对比我国刑法初次发布的1979年,结合社会学、心理学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在2020年互联网大数据社会环境下的心理年龄发育情况,引出国内专家学者对于“触法少年”现象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对国内外应对“触法少年”现象的相关制度设计进行举例并提出自己的意见;第四章,首先结合前三章从三个角度说明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可能,其次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进行阐述说明,浅谈该规则能够作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补充规则的原因,最后总结全文提出对我国刑事责任制度的改革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