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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作为人类日常基本情绪之一,似乎已普遍地弥漫于当今的网络舆论之中,在一次又一次的舆情事件中此起彼伏。尽管有学者已经证明网民的情绪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慢慢消散,呈现出一定的流动性特征。但纵观多起舆情事件可以发现类似的情绪却一直在反复上演。本文将从情感社会学视角出发,以4.14聊城“于欢案”作为研究对象,将微博、微信、知乎以及各大新闻网站作为主要分析和观察平台,采用个案分析法、非参与式观察法以及文本分析法详细描述和归纳愤怒在网络舆论中是如何表达与产生的。本文主要探讨以下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愤怒在网络舆论中的话语表达是如何呈现的;二是愤怒在网络舆论中对特定的情感对象会产生怎样的认知态度;三是愤怒在网络舆论中是如何被一步步唤醒的?具体来说,本文的第一章,笔者首先通过文献的梳理和现实考察,从全局的角度总结出网络事件在涉及阶层冲突、道德冲突以及民族冲突等社会冲突性事件时,网络舆论往往牵制于愤怒之中。其次,笔者以“于欢案”单个事件为分析对象,探寻愤怒在该事件的网络舆论中扮演的情感角色。第二章,笔者以微博、微信、知乎、新闻网站等平台上“于欢案”相关的内容文本为依据,探索网络舆论中“愤怒”的话语呈现。第三章,主要依托“于欢案”网络舆论中网民针对该事件讨论的话语文本,揭示公众在“于欢案”网络舆论中共同的情感指向。第四章以及第五章主要揭示了愤怒的唤醒机制。首先,第四章从公众普遍的心理状态出发,探讨通过对公众普遍的需要状态对愤怒唤醒产生的作用;其次,第五章将以中国的国情为背景,考察中国传统文化和特定的社会结构与公众的愤怒唤醒之间的联系。研究发现,在愤怒的作用下,以“不满、谩骂与谴责”为主的攻击性表达建构着网络舆论的话语形态。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攻击性表达的同时,人们并非仅仅简单地、直接地发表谩骂性言论,而是采取情感代入、身份嵌套、权威论证多种形式和方法为这种“攻击性表达”赋予一定的合理性。其次,研究结果显示,在愤怒的作用下,公众在网络舆论中对特定的情感对象会作出敌意式归因。在“于欢案”中,公众对以警察为代表的国家执法机关、以法官为代表的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带有高利贷标签的催债者一方存在着敌意的情感态度与认知。公众普遍认为警察不作为、法官不公正、催债者也并非善良之人。再者,在“自我证明”、“群体归属”、“利益诉求”等公众普遍需要的状态影响下,公众在“道德”的自我证明、“安全与公平”的追求、“我们的共同体”的建构等多种心理机制作用下,共同促发了愤怒的产生与扩散。最后,研究证明伴随着中国社会特定的情感发生的“主体内在的信念”与“既有的潜在情绪”均与愤怒的唤醒存在着高密度的关联。一方面,传统文化经过几千年的传承,早已公众内心成为一种文化信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众的认知态度与实践行为。当某一事件或行为与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念相悖时,人们将会产生愤怒。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结构由于阶层的分化,也早已在人们心中留下“不公平”的印象,一旦触及阶层冲突便会激发负面的潜在情绪。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愤怒自身的传播特性,使其在潜舆论中不断显化。且愤怒在一起又一起类似的网络事件中不断积累与转化,将进一步影响网络舆论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