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并将其作为国家控制公司的途径,是大多数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共同选择。由于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不仅行使一般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同时还依法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从而形成国有独资公司“强董事会,弱股东会”的公司治理模式,董事会治理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核心。而董事会治理的关键便是建构一套合理、规范、有效的公司董事激励、约束机制,董事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一种对董事行为的约束机制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首先,笔者在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董事民事责任的意义。在对现有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与归纳分析后,笔者阐述了本文的整体框架、写作思路以及研究范畴。在第一章,笔者主要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以及实践层面分析了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实践中过分倚重于公司内部责任追究途径,从而使得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在形式上经过公司化改造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缺乏与之相配套的责任机制。在第二章,笔者分析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现状的成因,主要是因为我国所采取渐进式的政府主导型改革方式,使得我国国有企业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问题。以第二章为基础,笔者在第三章进一步分析了现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自身所存在的弊端,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约束力不足、“委托人失灵”以及“罚而不赔”等问题。在上述三章论述的基础上,笔者在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任免方式日益多样化、市场化、职业化的背景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方式也应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为了弥补现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的不足,笔者主张在实践过程中国有资产机构应当通过股东派生诉讼、有权主体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论文结语部分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论证思路进行了归纳,进一步深化了本文的主旨,在“强董事会、弱股东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下,董事的权力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加以制约,这样才能将董事以及董事会的职权限制在公司、股东、利益相关者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实现上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要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实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形式与追究途径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