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当贯彻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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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善”的理论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它是义务论和目的论的分水岭。义务论主张权利优先于善,而目的论坚持善优先于权利。笔者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分析,认为在司法领域应当贯彻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目前,中国司法的“病态”百出,其重要原因在于司法对善的考量优先于对权利的考量。因此,我国的司法目前亟需一剂“良药”,那就是坚持“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这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对权利的考量要优先于对善的考量,个人权利绝不能受制于善的权衡和压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地阐述了权利与善的理论,对权利和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对权利与善的纷争进行了梳理和评价,最后对司法中的权利与善进行价值排位,并将权利优先的理论引入中国的司法研究之中。第二部分阐述了善优先原则所表现的病症,具体包括:民意审判、能动司法和“大调解”机制。此部分详细论述了三种病症产生的具体原因及所追求的善,这些善包括:公众目的、政治目的、经济效益和效率。同时指出这种“善优先”的司法原则所产生的弊端,包括侵犯个人权利、损害司法独立和强化人治等。第三部分结合权利与善的理论,分析了中国的司法为什么应当坚持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并且提出权利应优先于作为公众目的的善,权利应优先于作为政治目的的善,权利应优先于作为经济利益的善,权利应优先于作为效率的善。并且就如何确保权利优先于这些善,提出了相关的制度设计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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