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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论题是《南海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问题研究,因此论文的侧重点是分析在制定《准则》的具体内容时涉及到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问题,应当如何对具体的机构和程序等进行设置。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准则”中可能涉及的低敏感领域争端类型进行深入研究学习,得出本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事项的具体内容;通过对比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及其他国际公约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设计出符合南海特殊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准则》的由来,以及《准则》具体的磋商进程,并且还对《准则》制度构建应当遵循的原则与目标提出了设想,如应当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公约》等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则通过之前几部《准则》草案,如《关于南海区域性行为准则的建议要素》、《零号草案》等文件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设想,从而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磋商情况做出概述。第二章则对《准则》之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所需要解决的争议事项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南海争端具有其特殊性,如单边行为增多、域外国家因素的介入以及近年来呈现由充满不确定性向积极局面转变的态势等。其次提出本文的争端解决机制排除纯粹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的争端,而对于低敏感领域的争端可以适用本文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对低敏感领域争端的具体内容做出了列举,主要包括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等。并且还对一些争端的不同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如捕鱼争端、海洋科学研究争端等。最后对混合争端的处理提出了进行分情况讨论,即分为发生在非争议海域和发生在争议海域两种情况,并且提出运用“重力中心”原则来加以解决的设想。第三章阐述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前置程序,包括以下三小节的内容:一是首先对中国和东盟各方的合作义务进行了说明,强调了合作的重要意义,阐明了合作的内容以及提出在争议区域进行共同开发的合作模式;二是提出对于发生争端后,争端当事方应当先通过友好谈判来解决,对此还有相应的期间限制;三是提出对于争端方不愿意谈判或者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在争端方协议一致的情况下组成调解委员会来解决,此处仅涉及一般调解而非强制调解,并且关于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可以参考《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第四章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设置和具体程序进行了阐述,首先是关于缔约方大会这一最高权力机构的设置,尤其是其投票程序,本文提出可以采取两步走模式。其次,提出设立争端管控委员会,主要是负责督促争端方及时进行谈判协商,从而避免争端进一步恶化升级。再次提出设立事实调查机构,主要是对涉及到明显的事实问题,或者事实情况比较复杂的争端,先行明确事实对于争端的良好解决十分有效。不过调查报告对争端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更多的只是起到帮助争端方以及调解委员会、仲裁庭等梳理争端事实的作用。最后是关于仲裁机构的设置,本文强调强制仲裁具有其不合理性,不适用于南海争端的解决,因此本文采取一般仲裁的模式。第五章对监督机制的相关设定做出了说明,设立监督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争端方是否履行争端各方达成的相关协议、是否履行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等进行监督,从而确保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争端的良好解决,实现维持南海整体和平稳定的局面。监督机构的设置借鉴了经社文权利委员会的构成,由独立专家组成监督委员会,目的就是在于最大程度上保证监督委员会的公正性与独立性。至于监督手段,主要通过报告制度和审查制度,也即在争端解决程序结束后由争端当事方制作提交相关报告给监督委员会,而后由监督委员会对此进行审查并提出其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