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般来说,作品类型法定、没有邻接权制度的国家,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低;作品类型相对开放、邻接权客体类型也相对开放的国家,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高。在这两种情况下,文化产品基本都能得到保护。我国目前兼采作品类型法定、独创性要求高和狭义邻接权客体说,这与当下文化产业发展势头颇不协调,更导致很多文化产品无所适从。新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自2021年6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般来说,作品类型法定、没有邻接权制度的国家,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低;作品类型相对开放、邻接权客体类型也相对开放的国家,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高。在这两种情况下,文化产品基本都能得到保护。我国目前兼采作品类型法定、独创性要求高和狭义邻接权客体说,这与当下文化产业发展势头颇不协调,更导致很多文化产品无所适从。新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开放了作品类型,在解决了很多实践问题的同时,也会引起新困惑,需要邻接权制度做出回应。单独讨论某个或某几个新兴文化产品如何得到法律保护的讨论很多,保护路径基本在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尽管较多的讨论最终将保障方法落到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上,但综合归纳邻接权制度为何能够囊括新兴文化产品的文章较少。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是法律关系的三大支柱,而本文的创新点就在于,尝试着用一般条款去扩充邻接权的权利客体,给这些没有确定归宿的文化产品一个相对稳定的庇护。本文第一部分是邻接权的历史,不仅以纵向邻接权发展的历史脉络展开,还从横向上将作者权体系与版权体系进行对比,主要是为了阐明作者权体系将邻接权独立于狭义著作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我国邻接权制度需要在客体类型上加以扩张的具体展开。本部分先从哲学上的客体为引,继而探索法律关系客体、知识产权客体、邻接权客体的含义。随后具体分析目前实践中很多文化产品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情况和其成因,具体包括数据库、照片、临摹品等。最后,基于讨论狭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关系,对比其他部门法、国外司法实践,阐述我国邻接权客体扩张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了邻接权客体扩张的两种方法,分别是遵循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传统和设立邻接权客体一般标准。由于遵循法定主义不可避免显得死板,本文倾向于设立一般条款,并尝试着从无独创性、与作品或作品相近信息相关、传播、非创作性投入四个角度对邻接权客体的内涵进行框定。邻接权设置在狭义著作权之外,是额外的、具有拓展性质的权利。这两种权利之间不只有不可跨越的界线,更有相辅相成的关系。邻接权客体的扩张,既能克服广义著作权制度的缺点,也是对社会发展的回应。
其他文献
直隶省省立第七师范学校(简称“直隶七师”)是以谢台臣为首的先进知识分子为改善直南地区落后教育状况于1923年创办的一所中等师范学校。受“五四”新文化运动和马克思主义传播影响,学校创办之初就高举科学与民主、反帝反封建的旗帜,推动教育革命,践行谢台臣“以作为学”的教育理念,为学校的先进性提供了保障,也使直南地区党组织建立的条件逐渐成熟。1926年该校建立党组织后,随即成为直南地区革命运动中心之一,培养
21世纪学习型社会对学生的阅读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我国英语学科核心素养的提出,学生英语阅读能力的培养显得格外重要。大数据催生了当前的深度学习大潮,深度学习成为培养学科核心素养的重要学习方式,英语深度阅读方式逐步发展而来,学生的英语深度阅读能力也成为发展英语学科核心素养的必要元素。而通过真实的课堂观察,笔者发现学生的英语阅读学习整体趋于浅表化,英语深度阅读能力稍显不足。因此,本研究问题主要包括:
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面对犯罪分子侵害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防卫必要限度的条件,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由此,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在立法及解释层面应该已趋于完善。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
STEM项目学习是以跨学科项目为教学载体,以科学探究与工程实践活动为基本学习方式的一种教育模式。它强调创设真实而有趣的问题情境,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展开进阶式的工程项目问题探究与设计活动,从而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目前,在STEM项目学习视野下进行化学合成专题教学的实践研究尚不多见。本论文在STEM项目学习理论指导下,对高中化学课程中化学合成专题教学进行了项目
结合科威特某项目人力资源管理实际,分析了科威特工程承包环境、科威特某项目实行人力资源属地化的必要性和做法,重点该项目对人力资源属地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问题分别从熟悉当地法律法规的以"法"为本、尊重当地风土人情、关怀属地化员工的以"人"为本和完善相关人事制度等角度阐述海外项目人力资源属地化管理的经验和认识。
《环境保护法》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两类行为确立为法定的环境侵权行为,并引致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即破坏生态侵权责任。从现有案例可看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因果关系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上不宜与污染环境侵权责任适用完全相同的规则。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立法对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规定尚有不足,违法性要件缺乏逻辑性,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