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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有一方当事人把行政决定作为公文书证使用,有时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持有公文书证,甚至会更多,而对方当事人会以行政决定违法为由提出抗辩,这样就会出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交织案件的处理非常混乱,结果是有损司法的尊严和权威,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负担。 笔者有感于此,参考该问题的研究概况,把论题定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及处理”。该问题虽未经系统的研究,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多有涉及,且历时已久,成为无法回避的真正问题。有的学者在行政与司法的关系中谈到,有的在行政行为公定力中论及,有的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研究,有的在诉讼或判决中论证。他们都做了引介性或开创性的工作,但是目前对该问题的研究只是一个开端。笔者尝试着进行一次对该问题全面的考察,以期能为疲于两线作战的当事人尽绵薄之力。 自《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为数众多的民事诉讼中就存在有公文书作为证据出现的现象,对作为证据出现的公文书如何认定,便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当时的做法比较混乱,大多数法官(还是说法院好呢?)把行政决定当作免证事实予以认定,或者说作为客观事实予以认定,也不排除个别法官对其不予采信。《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该问题已经十分普遍,但由于学者研究范围所限,或者立法者出于规避问题的考虑,并没有在该法中给予考虑。《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又使得这一问题更加明朗,也更加复杂。明朗的是有更多的人,包括当事人,学者和法官认识到行政决定也存在违法的问题,这不再是一个秘密。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公文书,更是成为当事人争议的对象。复杂的是法院处理的方式更加混乱,无章可循。这个问题的明朗、复杂终于吸引更多法官、学者的目光,他们为该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问题会发生在民事诉讼,也会发生在行政诉讼中,因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行政争议适法与否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故本文侧重于分析民事诉讼中的行政争议,附带论及行政诉讼中的民事争议。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前后相连,首尾相应,对“交织案件”的基本理论、现状、研究概况、域外经验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分析,并提出处理“交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