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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为外国法在内国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而实践中要适用外国法必须先查明其内容,因此国际私法的顺利发展需要一套完整的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支撑。正是基于查明外国法的重大意义,这一制度已成为了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由于很多情况下查明外国法的难度较大,法官们更倾向于适用本国法,这一制度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很不完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外国法的查明制度做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有关外国法查明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部分主要从理论上探讨了外国法查明制度中的前提性问题。通过对国际私法学中最本质的问题,即适用外国法的理论的分析,阐明了不同的外国法适用理论导致了对外国法到底是“事实”还是“法律”的性质认定的不同。同时对外国法查明制度应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及其性质进行了分析,指出外国法查明制度包括外国法的查证和外国法的适用两大方面,而这两大方面分别具有程序和实体的性质。第二部分主要从外国法查证的主体和外国法查证的方式两方面入手,参考了一些主要国家的不同做法以及世界范围内有关这两方面问题的发展趋势,得出结论认为:在外国法的查证主体上,应构筑以法院为主导、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法查证程序;而在查证方式上,应尽量多样化,大胆借鉴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做法,只要有利于查证外国法内容的方式都可以为我所用。第三部分着力解决外国法适用中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查证外国法的程序结束后,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外国法的内容得到了证实,那么法官就要对该内容进行解释并适用于具体案件;二是外国法的内容无法证实或虽查到了该外国法律,但其中并没有解决该案件的相关规定,此时法官就要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在对若干国家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后,笔者发现对外国法性质的态度以及民事诉讼理论的不同导致了它们在这些问题上做法的差异,而我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合理的处理方式。第四部分重点考察我国目前有关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不仅我国国际私法学界长期以来忽视了对这一制度的研究,立法上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是空白,相关规定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而且该解释被普遍认为过于原则化,缺乏实际操作性,这种情况也当然地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外国法查明的混乱局面。面对这种情形,我们应该从实践操作性入手,对外国法查明制度中的每一个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弥补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足。结语中指出,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国际私法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中国社会要不断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和合作,维护良好稳定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必须重视对专门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国际私法的建设,而国际私法发展的关键之一,就在于建立完善合理的外国法查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