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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被认为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之前的学者们大多是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探究这一问题。但是本人结合西方发达国家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发展历程发现,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的产生固然有着社会经济因素的作用,但她的出现非但不是自然产生,甚至可以说是社会斗争的产物,是来自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追求。同时,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的形式在西方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她与本国的历史传统以及政治制度息息相关。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扮演何种角色,起到多大的作用,地方分权制国家和中央集权制国家有不同的义务承担。因此,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同时结合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旨在发现以往研究中被忽视的隐藏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农村老年人养老制度背后的历史传统、道德伦理以及政党制度特点对其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在我国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传统和独特养老文化的背景下显得尤为深刻。本文将从人权保障理论、福利国家理论、政府职责理论并结合新中国成立对于“三农”问题责任的缺失等方面论证政府对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的义务。本文认为,在农村养老保障中,政府责任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规范义务的不完善、财政投入义务的不明晰、制度监督义务的不健全、社会保障义务的不到位。要强化政府义务,就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坚持完善政府法律规范义务、明晰政府经济义务、健全政府监管义务、加强社会保障义务。同时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制度,让农民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让人民代表不仅代表市民利益也代表农民利益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