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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义作为一种元话语,不仅是一种价值观,也是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人本主义之于国际法,可以提供一种新的价值尺度与分析框架。现有国际法规则体系,以国家为权力与义务主体,“国本主义”主导其主流价值与制度设计,“人本主义”较之“国本主义”作为低位阶规范,尚未对国际法的价值导向与认知方法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文以“人本主义”为分析工具,对现有国际法规则进行梳理,对人本化是否是国际法的应然趋势与必然归宿?还是乌托邦的幻想?国际法现有的人本因素是否是对人本化的显示与诠释?人本化将在国际法规范中如何加以推进?国际法的各部门规则将受到人本化的何种影响?等国际法人本化的问题谱系进行纵深性地研究,从而全面审视现有国际法规范的价值准则与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