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然资源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有关自然资源权益的归属,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关于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等一系列问题始终伴随着自然资源的分配模式、分配规则的改变又成为诸多矛盾的起点。自然资源作为社会公共财产,异化为行政机关私有财产现象越来越普遍。其中往往涉及公民权利保障以及公权力滥用问题,更应引起宪法学科的关注。客观地说,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在自然资源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自然资源、遏制自然资源被人为破坏的作用。但是,现实生活中,有关自然资源归属、使用等矛盾从未中断,伴随自然资源短缺问题的日益严重,自然资源权属之争越发凸显。这就迫使我们必须从自然资源分配的源头来加以反思。我国自然资源分配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是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体系中存在的缺陷所导致的。综观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现状,由于立法时代的局限,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等方面都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致使现实生活中关于自然资源分配频发争议,且缺少可以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我国自然资源立法主要是围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而设计的,政府在其中担任双重角色,却鲜见对于自然资源使用权人的权利保护。因此,必须将自然资源的分配纳入宪法保障的范围,通过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和自然资源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坚持从地方自然资源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出发的前提下,协调好国家宪法、法律、各自然资源单行法以及其他地方自然资源立法的关系。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事件频发的状况下,人大之监督功能的发挥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地方行政机关不应当享有不受本级或上级人大具体控制的公共财产处分权,而应当事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获得批准。必须明确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谨慎使用国家所有权,禁止对国有资产的边界做扩大解释,同时将自然资源使用者的权利纳入物权法保障体系,最终建立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模式。通过以上改革措施,不仅可以减少争议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实现自然资源权利利益在公权力主体、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