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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6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批准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9月国务院通过发行了《上海自由经济交易尝试点综合试行方案》,具体的通知中提到: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由经济交易区域变更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阶段性地变更一些行政规定与国务院下发文件中局部规定。2013年10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阶段性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融资公司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管理法》中规定的审阅批准环节,试验性运行3年。但是关于自贸区的立法保障如何进行,是应该由中央层面统筹立法予以保障还是由全国人大授权自贸区所在地地方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还是由地方根据自贸区的实际直接立法,理论界莫衷一是。自贸区的各种制度都带有先行先试特点,如果一开始就进行中央层面的统一立法,难免因为中央、缺少实践经验的总结,使制定出来的法律不符合自贸区建设的实际,结果反而不利于自贸区的建设。但这同样不能推导出我们就应该由地方立法机关掌握完全自主的立法权限。作者认为,由地方直接立法推进自贸区建设几乎不可能,我国在这一阶段要求通过上海自贸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划安排的理念要先进,使引资更加便捷,推动经济贸易的发展,以此来深度挖掘改革开放的内涵,留下有价值的经验与体会。至于授权立法,走类似于经济特区的立法道路,虽然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因为缺乏相应的授权依据而面临授权的合法性质疑。所以自贸区立法应如何进行,归根到底,其本质上涉及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的模式问题,具体到自贸区的建设,作者认为,自贸区立法体制的模式关系到自贸区建设的法治保障和法制推广,关系到下一步的改革能不能做到于法有据,是否能成功实施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因此,通过一系列的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自贸区立法体制的模式,是文章研究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