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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广泛的应用于人们的生活,如何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成为新的社会问题。为了打击愈加猖狂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奠定了刑法基础。2015年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对本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将“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基本行为模式之一,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以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下的法定刑档次。本文从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围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实情况,简要阐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及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二部分系论文的主要内容,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对“公民个人信息”从刑法角度进行界定,对现有司法实务中的界定予以评析,同时阐述本罪设立的目的以及同国外刑事立法的比较,主要服务于第二章以加深对犯罪构成的理解。第二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研究,从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出发,对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做基础的论述,同时对本罪的犯罪对象加以阐述,着重对出售行为、提供行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行为的论述,也从新司法解释变化的角度出发对修改的内容予以分析,较为全面的论述了本罪的犯罪构成。第三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主要着笔于本罪与彼罪的区分,与易混淆的几个罪名进行辨析,如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第三部分为结语,为本文的研究内容做简要总结。本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究还有进一步的空间,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还需要为本罪的完善贡献更多的智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之一,信息社会的发展蕴含的巨大商业红利必然需要有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也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助益于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整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