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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各国都惯用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和自由,来维持其统治秩序。随着世界范围内不断觉醒的权利意识,从近代的民法以来,权利就成为了私法当中极其重要的核心概念。随之,生命和自由也演变成了生命权与自由权,近现代国家仍然延续了古代的做法,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社会生活不断发展,立法需要不断增加,维持社会秩序也需要做出新的形式转变,在此基础上,立法者设想出有意实现自然人权利能力的不平等,通过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来规范社会秩序的方法。本文认为:自然人民事失权是现代法治进程中立法者运用法律的手段刻意形成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上的不平等以实现维持良好社会秩序目的的产物。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形成系统的民事失权制度,只有细碎的规定散见在不同的法律中,失权的现实先于完备理论产生。因此本文分五个部分探讨自然人民事失权规则的研究确立,以期为我国自然人民事失权规则的建构提供有益的思考。第一部分,通过梳理我国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法》等立法上关于民事失权的规定,以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郑雪梨案等失权案例,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自然人民事失权的规则或是系统性制度体系,强调建立系统合理的自然人民事失权规则之意义所在,引出本文要研究的问题,即自然人民事规则的实证研究。第二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失权。首先从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分入手,介绍这两个失权类型的概念、特征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分及权利能力失权的主要类型。之后分析二分背景下民事权利能力失权,包括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失权(例如禁驾)与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失权(例如职业禁止)。最后探讨死亡宣告之后的法律权利是否完全消灭的问题,通关梳理死亡宣告的相关规则,得出所涉法律关系的消灭状态,并非本论题下的民事失权并且宣告死亡人生存期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亦不会受到影响。第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失权。对民事行为能力失权的意义进行梳理,包括概念、与事实不能的区分以及民事行为能力失权的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失权是一种完全的失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权的情形中,对于失权的人,其从事的法律行为是被作为效力待定的。以此背景下从禁治产制度上谈论民事行为能力失权,介绍禁治产制度之后,通过吴同斌诉吴巧琍禁治产案判决等案分析了行为能力失权问题。第四部分,民事权利的失权。包括如下几个部分,一是民事权利失权的概述。主要介绍何为民事权利失权、民事权利失权和权利能力失权、行为能力失权的区分;二是分析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失信人的民事权利失权,对于失信人我国法律和实践存在三种形式:一是人民法院的失信人公开制度,二是行政机关的失信人公开制度,三是失信人纳入征信记录的制度。最后分析民事权利事实行使不能造成民事权利失权的情况,主要是生育权行使不能、消费限制、以及民事程序限制导致的民事权利行使不能。第五部分,结合前面的论述,针对第一部分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对症分析,探求解决路径,形成了四项应当遵循的原则,即树立失权理念,尊重民事权利;厘清权力界限,做好程序衔接;明确立法权限,合法实现失权;加强立法工作,填补法律空白。在下一部分阐述所构想的自然人民事失权从立法规定到自然人失权现实形成再到失权公示的动态过程,亦即自然人民事失权规则的建构运作,力求形成体系化的制度。最后,自然人民事权规则对于维持社会的秩序,防止权利滥用,督促自然人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它对于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来说不是新奇的东西,但是缺少丰富的理论研究以及完备的法律规定。我们应当积极地开展自然人民事失权的系统性研究,借鉴国外优秀的系统性成果,加强刑事与民事的立法创新。运用自然人民事失权时还要注意做好权利的划分、程序的衔接工作,使行政与司法机关各司其职,民事、行政、刑事程序能够互相配合。本文认为民事权利失权制度在国家制度运行体系中的重要性与严厉性,所以在适用中应该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程序完善的同时,也应该兼顾实体上的配套。最终形成从立法到实践再到公示的自然人民事失权系统,充实我国的法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