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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是我国治理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法律手段,形成于改革开放取得初步成就的特定历史时期,对打击卖淫嫖娼现象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环境下,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后,因收容教育自身法律性质的不明确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收容教育的存废成为学者们争论的话题,而演员嫖娼被收容教育的事件,又将收容教育制度推倒了法律的风口浪尖上。本文旨在讨论收容教育制度改革与完善,通过对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在的热点问题予以分析,指出我国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对收容教育制度的未来去向进行探讨,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对当前收容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措施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概述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基本理论,从收容教育的历史沿革开始,介绍收容教育制度的法律依据,基本内容,法律性质,并对收容教育法律性质的不同争论予以简单分析。第二部分针对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依据不足、实体设置和程序设置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讨论并分析,并客观的予以评价。收容教育制度与《宪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而与《行政强制法》有一定的矛盾,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不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过重、收容教育期限自由裁量范围过宽、不同地区在收容教育措施的适用上差别较大等实体性设置问题,收容教育决定自执自裁自执、办理程序的封闭性、法律监督程序实施不到位等程序性设置问题都是当前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不足,指出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是收容教育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关键。第三部分简要分析我国当前卖淫嫖娼的现状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结合世界各国对卖淫嫖娼的禁止主义和限制主义两种态度,得出我国是禁止主义国家的观点。收容教育在打击惩戒违法行为、挽救感化违法者、教育惩戒潜在违法者、治疗疾病防治蔓延传播等所起到的社会作用,说明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四部分通过分析当前国内对收容教育制度去向的不同看法,指出矫治制度将是收容教育的必然趋势,但在立法实然状态下,改革和完善收容教育制度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社会治安管理实践、控制卖淫嫖娼衍生问题的迫切需要,并提出进一步明确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严格收容教育程序实现收教裁决司法化、建立收容教育的裁量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改变现有收容教育所的管理体制和方法,突出其教育治疗作用、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和外部监督双重保障体系等改革和完善收容教育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