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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被誉为地球之肺,其在涵养水源、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多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犯罪等原因使得森林资源数量锐减。森林资源犯罪在整个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虽不是很高,但是对森林资源造成的破坏不容小觑。作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动用法律的防线——刑法来保护森林资源,足见森林资源的重要地位。传统刑罚的设置、适用于执行是通过对犯罪人进行一定的人身自由、财产等权益的剥夺来给予被害人一定的安抚、也对社会大众包括犯罪人以威慑和教育,更多的是看重刑罚的剥夺与惩罚功能,而很少关注其实刑罚也应该具备补偿与修复功能。森林资源犯罪刑罚的补偿和修复功能尤为重要,其与生态环境的改善,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的幸福密切相关。本文从森林资源犯罪刑罚设置、适用与执行的角度,分析揭示其不足,通过论证森林资源犯罪修复性刑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提倡增设森林资源犯罪刑种、完善森林资源犯罪的罚金刑,增设易科制度。全文在逻辑上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森林资源犯罪与刑罚的概述部分,对森林资源犯罪的含义进行界定,总结了该类犯罪在犯罪分类、侵害法益、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地域分布方面的特殊性,随之对现行森林资源犯罪与刑罚做一简单的文本梳理。“第二章”介绍刑罚的剥夺、威慑、安抚及教育感化功能,提倡森林资源犯罪刑罚应该具备补偿与修复功能。指明该类犯罪刑罚的设置,适用与执行应侧重补偿被害人损失、修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矫正犯罪人、恢复森林资源。“第三章”主要论述森林资源犯罪刑罚的不足,从刑罚设置上来看,种类单一,罚金刑数额不明确;从刑罚适用上来看,过分依赖自由刑;从刑罚执行上来看,缓刑执行缺乏实质性义务,罚金执行未专款专用于森林资源的修复。分析论证森林资源犯罪刑罚设置、适用、执行的不足导致森林资源修复效果欠佳,犯罪人矫正修复效果欠佳的局面。“第四章”主要内容是修复性刑罚的提倡,论述修复性刑罚在保护环境、犯罪人弥补过错、节约司法资源,践行恢复性司法方面的必要性以及在森林资源具备可修复性、被害人与社会对司法权参与性提高及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下的可行性,进而提倡增设“补植复绿”刑种、明确罚金刑数额,规定罚金专款专用,增设易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