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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方兴未艾,伴随着共享经济模式出现了多种新型商业模式,包括时下最为火热的共享单车、网络拼车、共享房屋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改变人们传统生活方式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律风险。各地相继爆出的法律纠纷已层出不穷,但有些解决方案虽然合法却不合理,传统法律无法解决新出现的事物是重要原因。而本文所关注的共享房屋领域也存在这一问题。因其法律关系已经重新建构,一旦出现纠纷套用传统法律模型是不适当的,旧有模式不能恰当分配其权利义务关系。与时俱进,研究新生事物以构建符合其特点的民事体系成为必然选择。而目前尚未有专门的学术著述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故笔者以网络房屋短租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法地位作为研究内容,希冀对这一研究对象做出系统的探讨,填补这一空白。笔者相信,当其建立合理的符合其模式的民事体系之后,规范这一事物,使得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法律纠纷更少,将会促进共享房屋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本文围绕这一主题讨论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讨论了相关概念,区分了网络交易、网络交易平台、网络房屋短租交易平台等相关概念,为后续的讨论奠定了基础。二是讨论了网络房屋短租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经过对前人学者观点的分析及现实考量,认为网络房屋短租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不符合现存法律模型,应当认定其为一种新型的中介更为合适,其构成的基本要素为构建和运营网络交易平台;独立于交易双方,对房东及房屋有更严格的审查;通过网络完成预定。三是讨论了网络房屋短租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从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两方面入手,创新性地提出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平台提供商对房屋的实质审查义务尤其重要。四是讨论了网络房屋短租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分析比较了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及我国的现存模式,提出网络房屋短租交易平台应建立责任体系,一般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则承担无过错责任。五是讨论了以上研究结论的实现途径,分析比较法律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合同示范文本等各种方式,得出在我国实际情况下以条例为载体是较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