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保项目群体性事件中的公民参与——以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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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生活垃圾量剧增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我国积极学习国外流行的建立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做法,通过垃圾焚烧节约土地,减少土地污染,用垃圾焚烧的能量发电。虽然这一项目的技术难题很快被克服,这一项目的实施仍举步维艰。受“邻避效应”影响,附近村民均反对该项目的建立,认为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恶英不但污染大气,破坏生态环境,还是很严重的致癌物质。近年因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立爆发了多起环保群体性事件,比如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平望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立作为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属于公共决策,这一项目的举步维艰反映出了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缺失。  环保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体现了公民参与意识的提高,对于公民切身相关利益的公共决策,公民不仅需要知情权,更需要参与权和决策权;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也体现了公民的参与是非理性的、分散性的个人参与,这也与参与途径的缺失有关;另外,因为事前信息的不透明,公民无法参与公共决策,公民的参与多为事后参与,此时公民的力量往往是强大的、态度是十分明确和坚决的;此外,公民的利益诉求也是十分明确的,即为了保护自身生存环境,阻止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此外,公民的利益诉求也是十分明确的,即为了保护自身生存环境,阻止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前,公民参与基本缺失,所谓的公民参与为假性参与,不过是政府作秀,并非真正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在环保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公民的参与有序和无序并存,座谈会、网络论坛等平台有利于公民理性参与,但因诉求不被满足而过激的部分村民也存在散步等无序的公民参与;而最终环保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公民参与几乎缺失,后续关注较少,对政府是否实现承诺的监督缺失。  从公民自身来看,首先,公民的参与动力不足,这和传统“一切交给政府”的思想有很大关系,也受教育水平的影响;其次,公民个人的参与能力较差,因缺乏公共决策中的参与经验而对公民参与的概念较陌生,同时,很多公民都缺乏相关的专业背景,也为参与造成了阻碍;另外,公民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从外部因素来看,缺乏合法的公民参与途径,同时,环境法律体系也不完善,某些政府官员的“不作为”也阻碍了公民的有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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