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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岁月的流转、科技更新交替,音乐产业的极速变形都是伴随着每一种媒介的转变而完成的。音乐的传播媒介已由无线电、黑胶碟、磁带、光碟逐渐演化到如今的数字传媒,音乐作品著作权主体也随着传播媒介的更替不断增加。音乐作品在全球的传播进程中,都经历过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与盗版的殊死搏斗。现如今很多著作权法较为成熟的欧美国家也存在音乐作品网络非法下载、音乐盗版等情况。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盗版便随紧随着流行音乐等音乐作品的步伐进入中国市场。中国进入数字时代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法律权益遭到多方的侵害,例如盗版泛滥、背景音乐侵权严重、网络非法下载猖獗等。与此同时,音乐作品著作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显著。201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一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的第46、48条;第60、70条所涉及的内容,加剧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主体之间的矛盾。同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该稿将一稿中第46条、47条删除,且规定著作权“法定许可”只适用于教材和报刊转载这两种情形。本文通过四个章节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法律权利进行探讨。首先从第一章节概述音乐著作权主体,主要从音乐作品的定义和音乐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次,第二章节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法律权利现状出发,揭示我国对其保护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再次,通过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法律权利的比较法研究,思考并探讨如何弥补我国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保护的不足;最后,结合笔者的思考提出适合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法律权利的完善构想,例如:如何在我国法律体制下构建音乐作品使用费用的分配机制,同时应结合国外先进的音乐作品产业规范,让音乐作品产业的各行业间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作品使用统计、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