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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多数古已有之的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历史是非常短暂的,直到1995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才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法律术语。非法集资类犯罪在我国曾经是老百姓都比较陌生的犯罪,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很多人来说更是陌生。近几年,随着社会发展,金融创新、个人理财以及互联网金融的逐渐兴起,借助着新的传播手段,打着各种名号的集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繁多,渐渐地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很多争议点,大量的案件即使经过长时间的侦查以后仍有很多疑点并导致诉讼环节久拖不决,即使作出判决后也依然有大量问题难以解决,而这些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急需研究和解决的。本文将主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作为切入点,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和主要争议点进行研究。本文的第一章主要介绍目前我国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基本情况,包括非法集资犯罪的定义,涉及的有关罪名、我国目前非法集资类犯罪司法办案的现状以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特征,同时通过比较法,对比美国与日本两国在涉及有关非法集资类犯罪问题时的司法实践经验与做法,介绍目前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研究背景。第二章则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加以研究,本章采用传统的“四要件”说,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等四个方面,结合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研究,明确了非法集资类犯罪基础理论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非法集资类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理论上的疑难问题,这四个方面,既包括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理论问题和主要争议点,也包括一些较少被论述或提及,但与司法实践关系密切的问题,还涉及到近几年新兴起的与非法集资关系密切又难以区分的p2p理财问题,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第四章紧接着第三章论述非法集资类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性问题,与理论问题相比,程序性问题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以往关注程度并不高,一些重要的问题因此并未引起人们重视,本章将对此类犯罪程序上的几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第五章在前四章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预防非法集资犯罪的意见建议以及立法建言。首先,造成目前非法集资类犯罪司法实践存在难题的原因是多个方面的,既有罪名本身的问题,也涉及具体实践中的问题。其次,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预防不能仅凭借刑事手段,而应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刑法只能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并不能彻底消除非法集资类犯罪。最后针对目前的司法现状,笔者建议单独设立非法集资罪,改变目前涉及多个罪名,之间存在交叉重叠又难以区分导致司法实践困难重重的问题。面对日新月异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的挑战,在很多时候,司法实践更是走在了立法的前面。提高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重视程度,不仅有助于更深入了解此类犯罪,为今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此类犯罪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也有利于提高全民对于此类犯罪的了解,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