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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生活、订立电子合同的现象日益普遍。从免费的网络服务权限获取到数额不等的虚拟财产交易,电子合同正在广泛的被未成年人使用。针对未成年人电子合同,产生了相关的新兴理论,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得以逐步完善。然而,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法律的现状,都滞后于解决未成年人电子合同问题的现实需要。现代网络生活明显与传统民事交往不同,对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也影响了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成立与效力的认定。对未成年人网络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应该给予应有的关注。对此,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系统的阐述。笔者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出发,对未成年人电子合同进行简要介绍。集中论述电子合同背景下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规定的局限,以及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认定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第一部分,介绍电子合同的概念,强调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由此引出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自身特点,并对未成年人常用的电子合同进行简单分类。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传统合同不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的身份不容易确定、订立工具多样化、意思表示间接化,成立的时间地点不容易确定。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是指有未成年人参与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未成年人电子合同需要未成年人的切实参与、标的较小、成立与履行具有即时性,并且基本由未成年人承担先履行义务。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阐述网络生活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效力认定方面的冲击,以及对相关理论的影响。我国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参照的主要标准有年龄、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智力水平、以及行为标的数额四个方面。网络生活使得未成年人更早的成熟与独立;虚拟财产价格的大幅波动性及影响了数额的判断,也影响了未成年人的预见能力;而未成年人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亟需法律明确的判断规则。是否扩大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理论界也引起了争论。第三部分,阐述了影响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的常见问题。首先,应该关注“电子代理人”和网络虚拟角色、账号的工具价值以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其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网络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因意思表示错误而成立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其效力应分别予以认定。最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行为,在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中也与传统合同有所区别。第四部分,提出建议,对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作进一步的解释。建议通过对合同法的修改或解释,解决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相关问题。建议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步伐,建立有关电子合同的整体法律体系。只有法律体系的总体配套发展,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法律构建才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