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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发货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借鉴了《汉堡规则》的规定,将发货人纳入“托运人”的概念范畴,该规定历来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文章将以缔约为特征的托运人称为缔约托运人,将以交货为特征的托运人称为交货托运人,结合国内外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以及大量案例对缔约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做了研究。 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研究了国际海商立法中托运人定义的演变过程,分析了我国《海商法》中托运人定义带来的一些理论困惑和实践困难,提出了修改《海商法》时将两类托运人分别改称为“托运人”和“发货人”的观点,并探讨了缔约托运人的识别方法。 第二章论述了缔约托运人的权利。首先探讨了缔约托运人获得运输单证的权利,指出航运实践中扣签提单的做法于法无据,提出了两种托运人并存时提单应优先签发给交货托运人的观点。其次介绍了《UNCITRAL统一运输法草案》关于控制权的规定,分析了缔约托运人对海运货物的控制权,指出控制权随提单的转让而转让,阐述了缔约托运人行使该权利的注意事项,并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作了评论。再次,探讨了缔约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与开航后的合同解除权,介绍了大陆法系的任意解除制度。最后,探讨了不可转让运输单证和可转让运输单证下缔约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诉权,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指出了提单转让后实际受到损害的缔约托运人享有对承运人的诉权的必要性,阐述了《UNCITRAL统一运输法草案》关于诉权的规定对修改我国《海商法》的借鉴价值。 第三章论述了缔约托运人及时交付备妥待运的货物的义务,提供合理必须的信息、指示和单证的义务,支付运费的义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以及与交货托运人的义务责任关系,特别探讨了缔约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的责任。 文章在引言中简要介绍了选题意义,在结束语中对全文内容及论述方法做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