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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因醉酒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惩治范围内。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达到全部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的99%左右,但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范却并没有比其他几类危险驾驶犯罪类型更加详细,因此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方面,应采取更加科学的量刑方式,使公民能够更清晰地知晓酒后开车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使行为人在犯罪前能够对犯罪的后果有所预知,使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够预判出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预防犯罪和惩处犯罪起到良好的作用。量刑规范就是让法官在在合理的框架内发挥主观能动性,确立一种司法导向,使量刑更为合法和人性化,而非一味的机械化、死板的“同案同判”,根据不同的案件情节确定不同的量刑幅度,避免量刑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出现,被告人能够在其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刑期有一定的预估,并能够在庭审中对于自己的量刑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举证和辩护,对能够影响自己刑期的量刑情节有所了解,才能够使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信服、认罪伏法。笔者从辽宁省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基层法院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随机抽样343个判决文书作为主要调研对象,对辽宁省内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基本情况进行研究,总结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体征、审理情况,归纳出在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主刑刑罚不均衡的现象、并处罚金数额没有衡量标准、适用缓刑和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条件不清晰等关于量刑方面的问题。本文在符合《刑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笔者在调研时发现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建立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基础上,尝试探索出适合辽宁省的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更为细致的规范化量刑制度,提供更具有可操性的量刑方法,从量刑情节的规定、罚金刑的相关规定、缓刑及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论述,意在使法官在对危险驾驶罪案件做出判决时能够在合理的幅度内予以裁量,减少由于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的刑期、附加刑明显不合理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