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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与完善,以及产业结构的不断细化、优化和复杂化,随之而来的还有层出不穷、不胜枚举的新兴产业领域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们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已然远远超越了我国于1993年制定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禁止的11种具体类型。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时,我国尚且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市场管理经验的匮乏、立法技术的缺失等等导致立法者在制定该法时难免心存保守——没有明确规定一个成熟的一般条款;并且20余年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直没有进行修法。近年来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存在一般条款以及如何解释适用第2条等问题的讨论十分激烈。 本文旨在研究法律语境下一般条款的性质与特征、国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据此发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立法与司法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