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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执行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成为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主要问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不到有效实现,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不利于提高法院的司法权威,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没有普遍意义上的执行难,法院生效裁判主要通过有关当事人自觉履行实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公众有良好的社会法治素养,公众尊重法律,尊重法院的判决,另一方面对于极少数不自动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国家司法制度有着足够的司法权威、健全的法律体系、良好的社会财产登记体系和社会协助执行系统等,保证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昭示了中国解决执行难的新思路——建立国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变司法机关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为运用执行威慑机制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实现传统执行制度向现代执行制度的转变。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提出建立执行威慑机制、解决执行难以来,受到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实践。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项新型法律制度,存在实践呼唤理论、理论落后于实践的问题,该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都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笔者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实施的现实障碍分析,探索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制度完善。全文除引言和结余外共三大部分,约3万字,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概述。这一部分首先从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内涵、特点系统阐述了该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而指出在我国建立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之必要性,并阐述了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产生和发展。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是一种新型的开放性的执行解决机制,通过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通过对被执行人信息的共享共同对被执行人的行为施加限制和制裁,以威慑力为核心,参与主体广泛,威慑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对人性。改变了执行工作依靠法院单独执行的格局,其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解决执行问题,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解决“执行难”。二、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实施的现实障碍分析。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制度作用的发挥需要完善的社会法律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然而,在我国现实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财产登记和公示体系不完善等社会制度并不健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尚未制定使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制度运行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法院管理体制的行政化使民事执行威慑机制难以抵御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方面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执行威慑机制整合社会力量的力度。三、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此部分基于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实施的现实障碍,提出了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措施。基于执行立法的落后,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立法机关应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执行威慑机制以威慑力为核心,执行手段具有明显的对人性,提出建立限制被执行人自由和权利的约束制度;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旨在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全社会范围内来解决执行问题,建立健全配套社会法律制度是执行威慑机制制度作用发挥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