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论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①界定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概念②阐述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这一部分涉及到三个要素:劳灾补偿、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制度。分别阐述劳灾补偿的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险的基本内涵以及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③对比分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第二部分:明确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补偿、民事侵权赔偿应该协调适用。第三部分:阐述当前主要的四种模式:替代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兼得模式。明确不同模式的优缺点。阐述国外的立法例。其中,以德国、法国、英国、日本为代表,对其适用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德国适用的是不完全的替代模式。雇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雇员可以向雇主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日本采取的是补充模式。劳动者可以就工伤保险体系中未包含的损害提出民事诉讼。在强制保险方面,将”雇主责任险”与“雇员伤害补偿险”合二为一。商业保险机构依据雇主合同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对雇员在工伤保险赔付后的数额进行补充。第四部分:梳理和分析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问题在法律层面的规定。分两部分论述:一是从对《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入手,细致阐述雇主责任问题。最终得出对法条的理解,即:排除了替代模式和选择模式的适用,做兼得模式或是补充模式的理解都有道理。二是以分析200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为切入点。分析几个重要问题:①工伤保险补偿具有优先性。②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不存在竞合关系,并且可以同时提起和享有。③民事侵权赔偿的补偿数额要以劳动者受到的损失为标准。④阐述非第三人和第三人侵权时的工伤事故处理方式。论述如何适用补充模式。第五部分:得出结论:针对非第三人和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类型,都适用补充模式。劳动者应先提请工伤保险补偿,再就工伤保险补偿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以及精神损害不足的部分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向第三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