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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是法学界较为复杂且争议较多的一个课题。由于品格证据在关联性上的弱点,为了避免审判者产生主观上的偏见,以及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世界各国都设立了相关排除规则,在原则上禁止当事人的不良品格证据流入法庭。但是又鉴于品格证据不可忽视的理论价值与在具体审判过程中被广泛运用的实践价值,在特定情形与条件下,在刑事诉讼中适当运用品格证据又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在倾向犯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稳定的人格特征与心理状况与其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行为人的危险性格或者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对于人格和品格证据的研究就可以作为预防犯罪、刑事审判和执行的根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在倾向犯案件中的运用又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必须严格遵照一定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措施,使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包括四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品格与品格证据的概念,介绍了品格证据的分类,并分析了刑事诉讼中运用品格证据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品格证据运用的基本要求及类型,介绍了国外关于品格证据的法律规定与品格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原因,以及品格证据运用的基本类型。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品格证据在倾向犯案件中的运用情况,阐述了倾向犯的基本理论,从概念入手,分析了倾向犯的心理特征及主观超过因素,并对倾向犯的类型做了具体划分,包括刑法理论中的倾向犯类型及实践中倾向犯的类型,并阐述了倾向犯研究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同时阐述了品格证据在倾向犯案件中运用的意义及在实践中的表现,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提出了完善品格证据在倾向犯案件中运用的措施,包括运用需遵守的原则,如利弊权衡原则、合理调查原则、适当保护弱者原则、责任与预防双维度决定刑罚原则等,以及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完善品格证据相关立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建立品格调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