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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是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框架遭受巨大挫折时,为了缓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僵持状况由英国首先提出来的。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追求绿色GDP,发展低碳经济究其本质上来说不是经济增长点的改变,而是以健康合理的发展方式来换取和谐社会的人类生活方式的转型。最近三十几年的高速发展,中国的“高碳经济”模式已经走到了重新选择发展重心十字路口阶段,选择以后的发展方向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难题。中国作为世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必须拿出应有和姿态,展现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毫无疑问,在世界开始向“低碳经济”迈进的时候中国不能成为背道而驰的独行者,发展低碳经济也是中国的必然选择。碳排放从其根本上是源自于人类的各项活动,是发展的问题,低碳经济的发展意味着人类生存方式发生自觉或者强制性的改变,尤其是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初期,强制性的力量将起着主要的推动作用,所以低碳经济的发展必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才能真正确立,低碳经济的发展中,法制上的支持是一个关键因素。低碳经济设涉及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多种因素,与一个国家的国家利益也息息相关,低碳经济的问题需要人类共同解决。以法律应对低碳经济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本文通过对我国低碳经济经济现状分析,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现有法律进行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低碳经济法律调整的经验,找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