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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开放正处在一个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现当代,整个经济体系离不开金融,金融不仅对于资金合理流动,资源优化配置起着引导作用,而且是推动实体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此过程中,中国金融业也正处在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之中,随之而来的是面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引导与监管问题。然而,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适度的规范性的监管能对市场起到一个良好的正面引导作用,也是构建和完善国家金融体系安全和有效运行的基础;反之,中国金融的创新与中国金融的监管就会失衡,随之而来的就会不断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尤其是民间金融业在金融领域里的广度和深度影响越来越大,对其监管对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来说,是一个急需完善的课题和挑战。本文在阐述我国民间金融出现的诸多监管问题和司法争议的背景下,以备受社会关注的“吴英案”为视角,分析我国民间金融监管面临的具体问题,再借鉴国际监管方式和模式选择上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国情,有针对性的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体系,以便使我国民间金融业逐步规范且良性发展。首先,论文以吴英案的发展过程及影响为起点,透过这一社会现象,分析了该案发生的社会背景及法治背景。在以此为切入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针对民间金融监管的问题。其次,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分析后,梳理了金融监管体系在我国的发展史以及在金融深化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民间金融管理缺乏健全的法律依据、民间金融业务的发展具有投机性和区域局限性以及关系性、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正常的金融和经济秩序、民间金融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一定困难、民间金融无序发展对正规金融机构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文章指出我国民间金融也存在金融规制与监管缺陷,主要包括缺乏确认民间金融合法地位的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机构设置和撤并制度、缺乏相应的风险规避和安全保障制度、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再次,对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制度从法理上分析。从金融监管的公法模式和私法模式上,指出了金融监管的公法模式的局限性,分析了金融监管由公法模式向私法模式过度的趋势。目前,为加强法律监管的实效性,很多领域出现公法私法化的现象,对于金融监管行业形成这种趋势的原因,主要包括:形式理性的固有缺陷与国家法治综合水平提高的需要、公法价值目标的模糊和冲突及其带来的空隙的需要、隐性公法维权人与显性私权益人的反差导致的需要等。最后,文章提出了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途径,规范民间金融在市场中的运行机构。民间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金融的监管又是其能否正常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此部分首先从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模式分析,通过不同监管模式的比较得出最适宜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由于民间金融在我国发展的区域性以及城乡结构的二元性特点,导致了单一的政府监管或者自律监管不能全面的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对民间金融监管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也就是实行差别化对待,多元化监管。本文主要针对民间金融的不同主体为切入点,即通过政府机关,企业内部,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共同监管,完善各方监管力量以其使民间金融能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并为我国金融业带来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