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已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大部分公司、企业都走向了市场,基本上出现了公平竞争的局面。同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已由原来的微观管理逐渐转变为现在的宏观调控,政府不再承担决策和组织的职能,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决策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运作。但是,在这两种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改革不彻底等原因,政府依靠行政权力不正确干预经济生活的残余还存在,主要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基于此,本文从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入手,分析了行政垄断的成因,列举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联系当前有关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立法不足,提出了一些规制行政垄断的立法建议。 本文第一部份主要是论述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从行政垄断的概念、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特征、表现形式与分类以及与“国家垄断”和“基于自然垄断等经济上的原因以及公共利益上的要求国家法律所确定的合法垄断”的区别,试图从多方面对我国行政垄断的含义进行剖析。 第二部份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垄断规制方面的立法状况,从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原因去分析目前对行政垄断规制不效率的现实原因,以及行政垄断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第三部份主要从与我国有相同体制背景的转型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为切入点,进一步阐述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反行政垄断的价值目标就是对政府不当地干预竞争市场、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限制和纠正,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继而提出了对行政垄断行为规制的构想,明确须确立司法审查机制、加快反垄断法的立法步伐,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利益关系人对行政垄断行为有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助的权利,并且对行政垄断进行综合治理。 最后,笔者认为:制定反垄断法,是制止行政垄断的基础。行政垄断虽然从根本上不是法律问题,但法律应当成为规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手段,以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已成为或正在成为经济体制转轨国家的通行作法,为了使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更加有法可依和得以有效实施,加快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和确立司法审查机制是必要的,在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更加健康、迅速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