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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二十世纪以后,格式合同这一挑战契约自由精神的合同订立方式开始被大规模地采用。格式合同使用人为了节省交易时间、提高经济效率,单方拟定全部或主要的合同条款,相对方只能就此表示同意或者拒绝,并无磋商之可能性。格式合同提供方多倾向于拟定有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条款,受该类型条款约束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存在着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客观事实。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研究格式合同主要分为“合同说”与“条款说”,大陆法系国家依循一贯的严谨作风多采“条款说”作为研究角度。依据我国《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亦采“条款说”。因此本文选择从“条款说”角度探究格式合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并对我国不公平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进行梳理,审慎地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的是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现状,在充分把握各国和地区立法及理论对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定义、特征、法律性质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准确地为不公平格式条款界定内涵、范围,并对我国目前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第二章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了重点阐述。首先分析了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效力与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其次以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这四种效力形态为基准,阐述了不同类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实际可归属的效力形态。第三章比较研究了域外各国和地区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规制,并且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立法规制上。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格式条款立法,他们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也更为全面、系统,主要分为三种规制模式:以一般法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代表国家有美国、意大利、荷兰等;制定专门法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代表国家有德国、韩国、英国、以色列等;制定民事特别法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代表国家主要是法国、日本等。第四章是在前述章节的研究成果上审慎地提出完善不公平格式条款规制的几点建议,以全面地将各类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准确对应不同的效力形态为目标,从明确不公平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条件、审查已纳入合同内容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效力等角度着手,提出完善建议,并且对目前我国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规制缺漏提出解决办法。最后一部分是结语,立足于客观世界的规律,仰望法学的星空,恒以学子姿态追求真理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