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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是政府凭借国家主权进行税收立法,①并据此强制参与主权范围内社会主体财产权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调控国家经济的财政征收的权力。它内含三个方面的权力: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收益权。其中税收立法权在税权中具有原创性地位,起主导作用。
税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界限直接关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宪法对税收立法权的配置正是实现这一保护的重要环节。由此,本文以税权的宪法权力属性分析为逻辑起点,基于税收立法权宪法配置的必要性研究和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具体实践,着重分析税收立法权在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之间的配置和具体权限的划分,以求实现宪法对其全面的控制,公民财产权免受恣意侵犯。
第一章,界定了国家税权的内涵,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梳理了税权的起源与变迁;依据税权的宪法规范,探寻了税权的宪法公权力属性为税收立法权的宪法配置架构理论前提。
第二章,基于税权与宪法渊源的解析,进一步阐明处于税权核心地位的税收立法权宪法配置之必要性;比较分析了美国、法国、日本三国税收立法权宪法配置实践,进而说明税收立法权宪法配置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回归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实践,立足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宪法规范缺失现状,梳理了现行法律有关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税收立法权配置的规范,并对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系作出评价。
第四章,基于税收立法权宪法配置的比较研究和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现状,提出了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由行政主导向法律主导的转变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