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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权利归属问题,历来是一个存在争议的话题,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设计上,我国采取“雇主优先”的权利归属模式,将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单位所有。这种权利归属模式倾向于保护单位的利益而忽视了对发明人利益的保护,实践中易导致职务发明人规避职务发明制度,转而以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这也是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一直低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主要原因。笔者通过分析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权属制度中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了改革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的建议,即应当实行“合同优先”原则,允许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约定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具体而言,本文结构如下:第一章,简要概述了中外国家对职务发明概念的界定及理解。第二章,介绍了中国以及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利归属制度,并简要分析了域外国家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对中国的启示。第三章,分析了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修改建议,如明确职务发明的主体、缩小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务发明专利奖酬制度的规定等。第四章,结语部分,对上文的内容作总结性概括,再次重申自己的观点,即改革目前“雇主优先”的权利归属模式,实行“合同优先”原则,并缩小职务发明的界定范围,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保护力度。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比中外国家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利归属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中国现有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并以民法中的公平、意思自治原则及宪法中的私有财产保护等原则为依据,提出了改革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主张建议,以尽可能地平衡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之前的利益关系,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动和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发明积极性与创造性。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允许单位与发明人在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通过协议约定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如果没有相关协议的,则应承认职务发明人的原始发明人地位而将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赋予单位相关的普通实施权。第二,认为应当赋予更多的权利,如相关信息的检索权、查账权及优先购买权和优先受让权等权利,以更好地保障职务发明人的权益,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造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