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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已是大势所趋,在广东省的试点已取得良好效果。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监管问题,学者有过一些理论上的探讨,但实践上仍缺乏印证。本文主要在现有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法,对养老保险金的投资监管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文中第一部分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的监管作出界定,分为监督和管理两层意思。确认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基本目标和监管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两种不同监管模式,审慎性监管模式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并对两者特点进行比较。认为严格限量监管模式是我国目前应选的监管模式。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主要监管主体。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监管还未制定,在实践中需暂时借鉴了这些监管制度。之后,应建立一个独立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构直管。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对象则是其投资主体,即:基金理事会、省一级政府以及专门的受委托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内容主要是对投资管理人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条件作严格限制。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资金具有绝对的独立性,投资基金投资渠道、投资方式和比例以及对受托人的义务都应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