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亲子间财产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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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建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以来,执行异议之诉已成为案外人及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系亲子关系,涉亲子间财产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显现出了一些明显的问题。程序方面,执行标的异议这一前置程序发挥作用小,服判息诉率低,申请执行人混用债权人撤销权与执行异议之诉、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大。实体方面,法官在认定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子女依据该条款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可否排除强制执行时都有不同的观点。此外,对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财产权属的认定,实务界很少有正确且令人信服的结论。因此,涉亲子间财产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进而导致案件当事人无法对案件结果有合理预期。本文通过对涉亲子间财产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样本案例的研究,认为涉亲子间财产纠纷执行异议之诉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当事人自身原因,法官判决时价值取向有差异。具体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市场交易中不注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部分被执行人诚信缺失,案外人不重视物权公示,法官在选择优先保护胜诉债权人利益与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时的观点不同。为此,本文提出以下三方面的建议助涉亲子间财产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脱困:一、赋予案外人选择适用执行标的异议程序的权利。二、若案件情况符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申请执行人应优先选择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三、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应认定为离婚清算协议的组成部分,子女依据该条款对父母享有离婚清算债权,离婚清算债权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排除执行。如此一来,在涉亲子间财产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最佳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也会在统一裁判观点的指导下,作出较为统一的判决结果,当事人也能对案件结果有合理预期,进而减轻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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