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农民利益表达渠道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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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力实施和村民自治的深化,我国农村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调整,农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意识愈发主动,对利益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活跃,而利益表达正是满足农民政治参与和利益保护愿望的关键。村民自治中,农民的利益表达包括积极主动型利益表达和消极应激型利益表达,表达渠道也相应分为积极主动型利益表达渠道和消极应激型利益表达渠道。其中,积极主动型利益表达主要通过民主选举、自治会议、村两委和人民代表大会渠道进行;消极应激型利益表达主要通过自治调解、信访、诉讼、举报和舆论渠道进行。虽然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众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为积极主动型利益表达渠道中的民主选举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自治会议机制建设不规范,人民代表大会表达效果不佳;消极应激型利益表达渠道中的农村内部依法解纷能力不足,信访渠道拥挤堵塞,舆论表达缺乏保障和制约。对此,通过完善民主选举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自治会议具体规则,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法律对策来优化积极主动型利益表达渠道;通过学习发扬“枫桥经验”,加强信访法治建设,提高舆论治理法治化水平等法律对策来优化消极应激型利益表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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