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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组织,也是最小的经济组织,处于家庭核心的夫妻双方由于婚姻的缔结而成为“利益共同体”。我国婚姻法采用除特别约定外,婚后收入归共同所有的法定财产制。因此,离婚时,在解散人身关系的同时,夫妻共有财产关系也随之解除,这就导致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争议最大。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富积累越来越多,股权等无形资产在夫妻财产中占比越来越大,成为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的核心。能像中国女首富吴亚军那样,在离婚前,将股权通过一系列的技术安排,达到协商解决将股权分割,1这样的当事人凤毛麟角,绝大多数人,都无法作为“理性人”客观平等的协商解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而且,对于离婚股权分割,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严重滞后,使得不能协商解决而进入诉讼的案件,在审理时法律依据不足,多数以调解结案,甚至对股权分割部分另案处理。离婚股权分割,影响的不仅是夫妻双方的利益,还可能影响到第三人和企业利益,不能公平高效的依法分割,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离婚公司股权分割争议典型案例入手,着力解决离婚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归纳出目前我国婚姻法、公司法对离婚公司股权分割的规制缺陷和法律实务中面临的问题,结合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对目前处理离婚公司股权分割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总结,最后对离婚中的股权分割问题提出制度完善建议。股份有限公司受《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调整,资合性较强,股份允许自由转让,离婚股权分割较为容易,不作为本文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