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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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技术对企业的经营模式和市场竞争格局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方面,算法的使用有助于企业优化决策过程,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算法显著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经营者的交互频次,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共谋风险。在算法介入下达成的共谋——算法共谋逐渐为人们所关注,算法共谋对当前市场竞争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反垄断法应当及时做好准备防范算法共谋带来的竞争隐患。算法共谋,即在算法帮助和介入下达成的共谋。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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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技术对企业的经营模式和市场竞争格局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方面,算法的使用有助于企业优化决策过程,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算法显著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经营者的交互频次,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共谋风险。在算法介入下达成的共谋——算法共谋逐渐为人们所关注,算法共谋对当前市场竞争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反垄断法应当及时做好准备防范算法共谋带来的竞争隐患。算法共谋,即在算法帮助和介入下达成的共谋。相比于传统的共谋,算法共谋具有多样化、智能化、隐蔽化的特点。根据所依赖的算法的不同,算法共谋可以被分类为信使类共谋、轴辐类共谋、预测类共谋、自主类共谋四种。从微观上来说,不同类型的算法帮助下达成的共谋各有特点,有的相比于传统垄断协议只是在信息交流的方式上有所更新,有的则拓展了共谋达成的常见形式;从宏观上来说,算法对共谋的达成、维持、实施等多个阶段都有深刻影响,首先,算法降低了达成共谋所需的市场结构条件,使得共谋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容易地达成;其次,算法显著提高了市场透明度,使得市场主体之间能更准确地预测彼此的行为,创造了有利于共谋的市场环境,也提高了共谋的稳定性;再次,算法使得经营者之间的交流频繁而隐蔽,从而大大减小了被反垄断执法机关发现并处罚的可能性;最后,算法影响了共谋的常见形式,算法共谋往往不是简单的横向或纵向共谋,而是兼具二者特点的轴辐型共谋,同时,算法共谋也更多地表现为默示共谋,使得共谋更难以被发现和处罚。算法共谋所带来的变化给当前反垄断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传统垄断协议制度已不敷其用。这首先体现在“协议”概念的局限性上,一直以来,垄断协议的证明都坚持了“协议+沟通”的证明标准,但一些可能对竞争产生威胁的敏感经营信息交换未被纳入“协议”范畴,在数字时代,这种形式的“协议”比正式的协议更为普遍,此外,在算法共谋以默示共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情况下,这样的标准无法涵盖所有的算法共谋类型,使得垄断协议制度无法覆盖算法默示共谋;其次,得益于算法共谋的隐蔽性特征,无论是对协议本身的证明还是共谋意图的发现都尤为困难,使得反垄断法在算法默示共谋的规制困境上陷得更深;再次,相比于传统形式的共谋,算法共谋在一些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超竞争水平的价格,因而对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很小,由于算法共谋在竞争效果上的复杂性,全盘采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规制可能反而对市场竞争有害,这要求执法机关在竞争效果分析上投入更多成本;最后,算法共谋的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缺陷,除责任较为明确的信使类共谋外,目前反垄断法对轴辐类共谋和自主类共谋都缺乏合理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在轴辐类共谋中,由于轴心经营者和辐条经营者的关系较为复杂,轴心经营者在共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不同情况下有所区别,辐条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限制竞争意图也需要具体分析,当前反垄断制度的分析框架仍需改进,而自主类共谋的责任追究则取决于经营者是否能够控制算法决策结果,落入了计算机技术问题的范畴。面对以上诸多困境,我国反垄断法必须作出调整。首先,应当扩大反垄断法上“垄断协议”的范畴,将经营者之间的敏感信息交换界定为垄断协议,从而填补规制漏洞,其次,面对算法默示共谋时,本文建议使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进行规制,反垄断执法机关通过协调动机、互动频率、市场透明度、竞争约束等方面判断数个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对协同行为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存在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则可依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从而克服算法默示共谋中证明限制竞争意图的障碍;最后,应当加强对算法内容的审查,反垄断执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各类技术手段增强算法的可解释性和可预测性,例如利用“沙盒测试”模拟算法运行的结果,或是要求经营者将反垄断规则加入到算法的学习训练过程中,进而从源头解决算法共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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