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黑龙江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jizhong52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管理层收购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现已成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公司并购的重要方式之一。而在中国,管理层收购主要是为了理清国有企业产权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效率,对企业创业者的贡献给与补偿等。本文着重从法律制度入手研究了我国管理层收购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分为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管理层收购概述。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介绍国外的管理层收购。包括管理层收购的概念和特点。MBO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其他产权交易手段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改变本公司所有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从而达到重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其具有收购主体特定、收购方式特定和目标公司资产潜力巨大等特点。同时介绍了管理层收购在西方发展的历史,包括在美国和在英国发展的情况。第二节阐释了管理层收购的基础理论,包括代理成本论、人力资本产权论和公司治理结构论,并分别揭示了这三种理论对管理层收购的意义。第三节阐述中国的国企管理层收购。指出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在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下,国有股退出的脚步加快,我国MBO由此诞生,并对中国的国企管理层收购与国外进行了比较,指出政府角色、收购主体、定价机制和融资渠道等方面均不同。
  第二章国企管理层收购主体及相关法律问题。本章论述了国企管理层收购本公司股权在主体形式上可能表现为管理层个人、职工持股会、管理层为实施收购而设立的特殊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等。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进行了关于国企管理层收购主体的法律分析,首先论述了自然人收购主体及相关法律问题,指出自然人直接作为收购主体的法律障碍,同时说明公司法律制度的变化导致一人公司这种主体具有了更多的法律空间;其次论述了职工持股会收购主体及相关法律问题,指出职工持股会这种主体形式的历史阶段性,现在实践中用职工持股会来组成收购主体完成管理层收购,是有法律上的障碍的;最后论述了壳公司收购主体及相关法律问题,指出壳公司这种主体形式诞生时的弱点,但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下,壳公司在国企管理层收购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二节阐述信托方式下的一种新主体,介绍了信托的概念与模式,进行了信托机构作为收购主体的优势分析,指出信托能够较大程度上满足收购者对信息披露的私密要求;信托能够解决管理层收购主体人数限制问题;信托能够解决职工持股的问题。
  第三章管理层收购定价及相关法律问题。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介绍了收购定价的概念,定价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等。第二节提出国企管理层收购定价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内部人控制和缺乏国有资产管理的机制。如何公平地确定MBO中股权的转让价格,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遵循保障国有股权益原则的关键,同时也是有关国内MBO立法监管的主要问题。第三节阐述了解决国企管理层收购定价问题的法律路径,增强信息公开性,加强内部控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管理层收购的定价应以未来收益为重点。
  第四章管理层收购融资及相关法律问题。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介绍了国外管理层收购融资的类型,第二节对我国管理层收购融资的法律问题分析。首先,进行了银行融资的法律问题分析,指出过去银行资金用于管理层收购的巨大法律障碍,通过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改革,为银行资金进入管理层收购留下了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什么时候能够化作司法现实,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管理层收购的融资问题,尚无明确说法,而且《贷款通则》的制度限制一直没有变化,对于在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下的管理层收购主体来说,依然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其次,进行了股权质押贷款模式的法律问题分析。指出尽管股权质押贷款模式具有操作相对简单、成本相对较低的优点,并一度被大量应用于管理层收购中,但其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故适用的法律风险较大。最后,进行了基金融资方式的法律题分析。对基金的模式和基金的载体即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介绍。指出信托投资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接受策略投资者的投资委托或集合社会资金向公司高管层提供收购股权所需资金,而且,可以代表公司高管层持有公司股份,此时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发挥法律所赋予的独特地位,保证融资、投资双方通过信托而建立起来的间接性融资协议得到有效执行。第三节,提出关于国企管理层收购融资的几点建议:发展信托公司这种载体形式;加大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力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参照国外金融产品的模式,设计中国金融创新产品;培育机构投资者参与管理层收购;修改贷款通则,取消股本权益性投资的限制。
  第五部分结语。指出国企管理层收购在我国的产生、发展几经起伏,在不断的变化和完善中完成了一次次蜕变,但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第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加强管理层收购的内外部监管。第三、建立管理层收购信息披露规则。第四、进一步明晰收购主体。第五、收购融资运用信托机制。第六、发展收购定价合理机制。
其他文献
支付二维码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新型财产犯罪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财产犯罪是我国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其犯罪手段之多更是令人目不暇接。近年来,偷换收款二维码获取他人财物的事件频发,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行为的定性也是众说纷纭。以扫描收款二维码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及普及,不仅使得案件更加复杂,而且日益模糊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给理论界与实务界带来不少难题。因此,解决这
当今世界,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货币经济是其中重要部分。在信息技术的创新推动下,互联网金融发展一日千里,货币形态不断发生改变,金融产品的创新层出叠现,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①更是带来了一场革命性的创新,开创了一种去中心化的资金划转方式。非主权数字货币的兴起与火热,反映出民众对现有中心化形式可能带来的垄断风险的担忧。目前,数字货币已经在国际合作之间有所应用,例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接受加密货
学位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争论迁延已久,其复杂性在于,基于夫妻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特征,夫妻单方对外形成的债务能否归为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与其他的社会经济类团体相比,在夫妻团体中,每一位成员对团体的投入是一种全方位投入,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对于夫妻个体的行为引发的债务能否由夫妻团体承担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夫妻双方和债权人之间往往形成了三方的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非举债方和债权人之间,夫妻单方与债权人的形成
我国最常见的土地流转方式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和基础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行政法学与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从未停止,主要有“行政协议说”和“民事合同说”两种观点。土地出让合同性质难有定论,导致了合同引起的纠纷面临司法判决不一的情况,极易损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因此,有必要对国有
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是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自GATT诞生至今,特殊与差别待遇在世贸组织所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内也具备充足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它不仅符合世贸组织建立的宗旨,更是发展中国家团结、努力、长期不懈奋斗才取得的重要成果。因此,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不仅符合经济现实需求,也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理念。从世贸组织的宗旨来看,特殊与差别待遇既是发展中国家的应然权利,亦是发达国家应
法定数字货币是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全球趋势的大背景下,货币形态演化的逻辑必然。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账本技术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法定数字货币提供了技术支撑,金融科技和电子支付等加速了货币形态的演变,国家的关注和研究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法定数字货币必将是数字货币的最终趋势。很多国家都已经启动了有关本国的法定数字货币的项目研究和试验,截至目前,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已经在部分地区进行试验性
强迫劳动,是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的行为。我国虽有相关法律制度来禁止强迫劳动,但认定强迫劳动的标准仍然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差异。本文从国际劳工标准为切入点,以我国强迫劳动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完善禁止强迫劳动相关立法成为现阶段的迫切需要为契机。采用多种研究方法来研究我国禁止强迫劳动法律制度,剖析禁止强迫劳动法律制度在现阶段的新变化。与此同时,对我国现行禁止强迫劳动
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引入后的十余年时间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有关纠纷的案件数量猛增。为了更好地发挥该制度保护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功能,2017年以及2019年连续两个司法解释对该制度作了细化规定,可见现如今该制度的功能已经逐渐彰显,社会的发展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现行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在单一公司结构基础上,母公司股东在法人人格独立原
学位
近年来,数据产业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发展过程中,大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数据控制者作为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在数据价值的孵化中无疑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并由此对数据拥有了利益。随着对数据争夺的愈加激烈,明确数据产权,赋予数据控制者相应的数据权利成为了现实需求,本文的主要观点即应当构建数据权利,将数据控制者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规制之中。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从明确数据控制者相关权利内容的角度,为其合理利用数据设置权利基础
一直以来,辩护权都被看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不容侵犯的诉讼权利之一,是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的重心。为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提升辩护质量,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纷纷明确了有效辩护的原则,并构建了相应的制度规范。但我国既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有效辩护制度,又未能完全有效地贯彻有效辩护的理念。目前学界对于有效辩护问题的研究尚未形成体系,存在有效辩护的概念界定模糊、有效辩护的标准缺失、无效辩护的救济缺位等问题。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