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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程序之主体的被害人,如何及时有效的保障其合法权益,应成为刑事诉讼法所关注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刑事和解即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充分沟通和协商之下,加害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从而终结诉讼,不再将刑事案件移交法庭审判的活动。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即吸收了西方“加害人——被害人和解”的合理之处,又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正如陈光中先生所言:“刑事和解是一种既吸收西方文化,又能反映我们文化优势的好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刑事纠纷处置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突破了传统刑罚及监禁刑的固有缺陷,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加害人合法权益,能够最大限度的恢复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因而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因此,本文主要通过文献分析和逻辑思辨的方法,从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根据入手,系统的分析我国的现行刑事和解规范,找出影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实务操作的若干立法漏洞,并对其提出若干完善建议。本文一共有三个章节,共三万多字。第一章是对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理论根据的分析,主要是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沿革、支撑刑事和解的理论学说以及推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背景进行研究;第二章是对我国现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分析,主要是从我国设立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取向、适用原则、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及其适用的诉讼阶段、各参与主体在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对达成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等方面入手研究;本文的第三章写的是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主要是根据刑事和解程序的进展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提出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