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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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是数字时代背景下视听领域的新兴产物与重要表现形式。短视频在其创作过程中存在大量对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若未经在先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则该使用行为存在著作权侵权可能性。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益与社会公益间的利益衡平机制,允许对在先作品一定程度的使用,以防止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过度控制,同时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求。然而现有合理使用制度及其认定标准存在僵化与适应性不足等弊端,使得著作权侵权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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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是数字时代背景下视听领域的新兴产物与重要表现形式。短视频在其创作过程中存在大量对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若未经在先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则该使用行为存在著作权侵权可能性。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益与社会公益间的利益衡平机制,允许对在先作品一定程度的使用,以防止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过度控制,同时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求。然而现有合理使用制度及其认定标准存在僵化与适应性不足等弊端,使得著作权侵权与合理使用间界限十分模糊。短视频作为数字技术背景下新型作品使用方式之代表,著作权合理使用一般认定标准在短视频中存在的问题尤为明显。短视频自身特性导致著作权合理使用一般认定标准在短视频中存在不适应性,具体表现为:网络环境下个人使用私域范围趋于模糊,同时短视频非营利性目的难以判断,导致使用目的法定情形在短视频中存在不适应性。短视频篇幅时长短小、引用元素多样的特性阻碍作为引用程度判断的数量与质量标准的适用,同时数量与质量标准间具有层次关系使其在短视频中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简单以数量与质量标准难以评价短视频引用行为适当性,也即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短视频侵权隐匿性以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控制减弱导致市场性损害取证困难,同时市场范围界定不明、损害程度判断不清、缺乏对作品传播规律的考量以及短视频积极影响的干扰等因素导致短视频所造成的市场影响难以判定。在借鉴域外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为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之解决,提供以下几方面针对性建议:一是对合理使用之使用目的进行准确定位。在使用目的层面引入转换性使用作为解释基点与判断因素,同时以使用目的正当性替代非营利性标准,以确定短视频在使用目的层面是否存在合理性。二是明确数量与质量标准在短视频中的具体适用。侧重质量标准并兼顾数量标准下的引用程度,同时结合短视频使用目的、独创性等考量因素综合判断,以准确评价短视频引用行为适当性。三是考虑短视频使用行为对在先作品的潜在市场影响。通过相关市场形成可能性大小划分在先作品潜在市场范围,并以损害客观存在且达到一定程度判断市场性损害。同时结合作品传播规律判断短视频对在先作品造成的市场影响,也即同等条件下的短视频使用行为对不同时期作品所产生的市场影响存在差异。另外须正确认识短视频对在先作品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积极影响只应是在先作品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申请授权许可使用的利好条件,而不应成为侵权使用行为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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