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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的有机综合。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商业银行会因多种多样的原因陷入困境,近年来由种种原因导致的商业银行的失败呈上升趋势。针对商业银行倒闭的可能性,监管当局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不仅会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由于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可能会使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受到冲击,这与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相违背的,因此,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我国传统上重视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运营监管,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监管一直被置于次要地位。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中已经初具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如有关解散、撤销、破产的规定等,但是这些规定十分分散、不成体系,存在一些冲突或矛盾;立法本身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存在立法的空白。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陆续改制上市,其自身的竞争力也大大提高,对中小商业银行形成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我国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已届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管制的逐步宽松,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到中国大陆设立外资商业银行或参股中资商业银行,这又使中小商业银行的境地雪上加霜,越来越多的中小商业银行正在并购重组,有的已濒临破产。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加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一般理论出发,阐述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制度的价值,介绍了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十多年来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立法与实践,对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加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监管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监管法律制度,首先是要确立监管原则,适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保障存款人、投资人合法权益原则,准市场化原则,适时退出原则和有关机关分工与协调原则是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其次是监管主体的确定,明确主持机构及其职责;再次是拟订退出监管的基本程序;重点探讨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接管制度,解散制度,并购制度,撤销制度和破产制度的构建,最后提出我国要建立并完善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相关的四项的配套措施即危机预警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债权收回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