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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的所有者自己保留剩余所有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给经营者,最终的经营决策结果由所有者承担。在这种两权分离的情形下,追求各自效用最大化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就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而企业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高管薪酬契约能够科学地度量高管的努力程度,有效地发挥激励效用,最大化地保护所有者的利益,降低代理成本,从而缓解委托代理问题。在现行的公司治理中,公司的高管薪酬普遍与公司业绩挂钩。由于会计信息易于观测和直接获取,因此上市公司更偏好于使用会计业绩作为度量高级管理当局努力程度和管理能力的标准。我国自2007年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至今已使用了七年多,在该计量模式下,新增加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成为了净利润的构成因素,而公司的净利润由于自身噪音小就成为上市公司制定高管薪酬的重要评定指标。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自然成为组成公司会计业绩的重要部分,进而会对高管薪酬的设计和有效性产生影响。但是由于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损益并不单单是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个损益科目反映的财务数据,还包括了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中的其他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本文主要试图予以解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否对高管的薪酬产生了影响。 本文选取2012-2013年持有公允价值变动的A股上市公司为实证样本,借鉴并修改了以往学者的薪酬业绩模型。首先整体检验了这两种公允价值变动对高管薪酬是否产生了显著影响;其次根据两者的分样本各自持有的公允价值收益和公允价值损失,分别检验了盈利业绩和亏损业绩与高管薪酬之间是否存在着不对称性;最后通过引入哑变量界定不同股权性质的企业,检验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公允价值变动对高管薪酬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实证结果表明:第一,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对高管薪酬有显著影响,而并未发现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与高管薪酬有显著影响。说明自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薪酬契约确实有所调整,但是调整并不完全充分和有效。第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比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对高管薪酬的影响更显著。第三,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对其公允价值的变动更敏感,说明非国有企业的薪酬考评体系更加全面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