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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间货物买卖的增多,双方当事人间的贸易纠纷也日益频繁,由于双方贸易处于国际间,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以保护其自身利益,显得尤为重要。为保证国际间货物买卖的顺利完成,违约补救措施也一直是国内及国际统一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后果最为严重的补救措施当属解除合同。这时,如何正确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至关重要。本文也是以此为研究主题,通过对国际统一立法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较常出现的,也是当事人使用频率较高的合同解除权。通过以此为主要研究对象,针对我国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在分析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国内立法提出个人的立法建议。本文第一章从合同解除权基本概述入手,首先对合同解除权含义与法律属性进行阐述,其次,比较了合同解除权的不同称谓,从而对合同解除权有了初步的认识。第二章主要论述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及行使限制的立法比较。紧接着第三章探讨合同解除权行使法律效果。合同解除权行使法律效果中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和合同效力的问题,以及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重点比较分析。本文第四章则通观全文提出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及完善。第四章也是本文的价值所在:首先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上,我国《合同法》应借鉴国际统一立法中对“根本违约”相对完善的判断标准,并通过严格的判断标准,确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其次在“预期违约”问题上应该去掉“不安抗辩权”以使得国内立法前后统一,而且增加在预期违约制度中的程序性支持——“履行保证制度”的规定;再次在行使限制上,因其在实践上操作的复杂性,我国《合同法》只是做了简要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样在现实生活中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完成不利,笔者认为应细化规定行使的“合理期限”和列举尽可能多的情况,使国际买卖双方尽可能的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规范其行为,保护其权利;最后在合同解除权性质及行使法律效果问题上,笔者认为我国合同解除权是一种救济性权利,而且应确认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一体溯及力,但这并未结束,在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应紧跟其后,对受损害方提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