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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经营者使用商标是为了与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消费者则通过商标获得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信息,可以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商标要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标志的作用,必须要对商标进行使用。然而,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商标使用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我国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48条对商标使用的方式进行了界定,即将商标用于各类商品及交易文书、或者进行一系列的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中,以达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同时该条还规定,只要将商标使用在商品或者商品容器等,就当做商标使用,但是对于认定商标使用的标准,《商标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商标的使用?网络上使用商标是否认定为商标使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将被撤销,这里的使用如何理解?这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来完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认定的标准,以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活动。本文一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揭示商标的本质与商标使用的关系,从“微信商标案”着手,分析由“微信商标案”所引发的问题及根据我国当前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审理该案,并且沦证商标使用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商标的使用认定标准的典型立法例,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各有不同,其中对于商业中使用商标、网络上使用商标认定的标准值得我们借鉴。第三部分从当前我国对商标使用认定的现状入手,研究我国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状况,揭示在商标使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恶意抢注现象屡禁不止、网络商标缺乏准确定位、商标撤销制度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当重视,力图进行解决。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域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将对商业性使用、网络商标的规制纳入法律规范,同时完善我国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使《商标法》能够更加合理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