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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证是银行界与商业界为解决国际商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而发展起来的国际结算工具,是国际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的创造。由于商业银行信用证较好的解决了国际商事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危机问题,同时借助于银行的信用圆满完成国际商事交易的支付过程,为此而被誉为商人智慧的结晶,并多次被英国许多法官比喻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但是,商人在创造这一机制的时候并没有过多的从法律的角度寻找依据,可以说,信用证是先于信用证法律而存在的商业习惯,信用证的存在和发展丰富了法律制度的体系和内容,而法律又反作用于信用证商业习惯。人们对信用证商业习惯的认知,直接关系到信用证开证行和信用证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影响到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和信用证议付行等信用证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本文主要结构:第一章拟从信用证产生之后为国际贸易带来巨大便利入手,探讨一下与此同时所附随信用证发展伴生的一系列欺诈问题。这些信用证欺诈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给国际商业贸易当事人以及银行等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并且将从理论层面研究信用证欺诈产生的深层原因,这里面既包括客观原因又包括国际商贸主体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硬件不足的原因,又有从业人员素质低的原因。本文的核心是接下来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其中第二章将会着重探讨一下,针对各种信用证欺诈的事前的防范措施,在这方面,本文在阐述传统防范方法之外,重点探讨研究新形式的防范欺诈措施,主要是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和网络贸易担保。第三章将要着重研究信用证“欺诈例外”这个倍受争议的大原则。英国美国等国际贸易发达的国家,都相继引入了“欺诈例外”原则,但是即便如此,两个发达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仍然持有不同的看法,当然,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时也是宽严不一,表现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本章将会介绍英国美国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并对两个国家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然后通过相关案例反观我国目前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本章的另一重点是法院禁令,该部分将要介绍英美法系的禁令以及大陆法系的保全措施,进行对比,然后谈一下对我国法院保全措施的一些看法。最后通过对本章前几部分的总结,提出我国对英美法系信用证欺诈例外司法实践的借鉴。第四章,将对新出台的UCP600进行概述。随着国际贸易突飞猛进的发展,国际贸易实务和世界政治、经济、科技、运输等的发展也促使了《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的不断修增,日前最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文件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代替了以往的UCP500来规制世界商贸格局,遗憾的是其相关变化并没有直接对信用证欺诈问题作出正式规定,这是该文件的一大缺失之处。但是,相关方面的微调变化也从侧面影响着有关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处理。我国已经处于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大环境之下,相信国家在未来的发展中一定会为信用证贸易创造更加适合的环境,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也会有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为打击信用证欺诈提供可靠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