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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世界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信息技术的不断推进和普及使得全球化与全世界产业分工日益复杂,并导致资本、劳动以及土地等传统生产要素的作用日趋下降。随着信息化不断推进和展开,知识、信息和技术等无形资产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更加复杂化,各个国家都认识到只有通过创新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才是摆脱经济危机、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因此,无论是国家战略设计层面、产业培育层面和宏观管理层面,很多国家均提出以创新为导向的发展路径并期望通过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创新的全球竞赛已拉开帷幕。随着世界各国对创新和发明创造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亲专利”政策开始不断普及,导致各国专利申请数量大幅度提高。以中国为例,在1984年建立起了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之后,专利数量大幅增长,80年代期间,中国批准的专利数量仅数千项,然而,在1999年,中国专利审查部门批准的专利数量突破十二万五千项。同年,中国批准的专利总数量突破100万,2004年突破了200万项。八年后,中国专利申请数量开始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第一。然而,在取得这些可喜成就的同时,出现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我国的专利数量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整体质量偏低。原因是审查过程中只注重形式而缺乏实质性的审查方式,导致审查过程过于敷衍,许多可疑价值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只注重专利的数量而非质量,从而导致“弱专利”出现。弱专利是指不当授予的专利,包括不符合现行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以及虽然可以授予专利权,但是权利要求范围过宽的专利。弱专利会阻碍创新以及增加创新成本,进而使得社会成本剧增,最终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弱专利有可能加剧专利丛林的形成,使得专利许可出现困难;同时,弱专利有可能使专利前景的不确定性增加,使得竞争对手担心侵权,可能放弃研发行为,也可能为了避开专利而采取周边的研发活动,因此会抑制创新或者增加社会的创新成本;弱专利还会造成专利审查资源的极大浪费,大量的专利申请使专利审查部门工作强度剧增,进而导致更多的弱专利出现,出现恶性循环。最后,弱专利会引发专利诉讼,导致诉讼成本增加,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中国而言,现在正处于由资本、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驱动发展向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时期,特别是2018年中美贸易冲突爆发之后,我们深刻认识到中国在高新技术上和发达国家依然存在巨大差距。只有真正提高国家整体创新能力,才能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在科技上的差距。为实现此目标,一个运作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不可少。因此,对“弱专利”的研究,对于提高我国整体创新能力,促进我国从“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转变有着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鉴于“弱专利”引发的种种社会经济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这些文献大多主张通过强化审查过程或者增加司法投入来对弱专利进行治理。然而,现有文献大多假设专利质量为外生给定,并在此假设下进行弱专利的相关分析,却鲜有学者对专利质量的内生化问题进行探讨,也鲜有学者考虑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机制对弱专利的影响。基于以上研究现状,本文以博弈论为主要研究方法,建立一个专利质量内生化模型,首先考察了市场结构、创新高度、现有技术以及研发效率等因素对专利质量的影响,然后分析不同专利侵权补偿规则对专利质量的影响,试图从更深层次分析弱专利出现的原因。最后,在以上研究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化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由以下七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首先阐述选题的相关背景和现实、理论意义,然后对研究内容与主要结论进行概述。第二部分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简要叙述,并对相关研究进行回顾。首先解释了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概念,然后简要梳理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史。在此基础上,本文阐述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运作原理,其次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经济学分析。最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研究进行了回顾,并对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侵权补偿规则进行了简要介绍和研究回顾。第三部分是对弱专利的概述。首先对弱专利的概念、内容和相关研究进行了阐述,然后介绍了几个典型的弱专利案例,例如陕西关山公司的奶粉饼外观设计专利、陆风X7与路虎极光的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以及三星和苹果的专利战等等,以深化对本文研究主题的认识。第四部分是专利质量内生化视角下弱专利与研发投资研究。现有文献大多假设专利质量(即专利的有效性)为外生给定,并在此假设下进行弱专利的相关分析,却鲜有学者对专利质量的内生化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引入“创新程度”概念,通过假设创新程度与研发投资存在正相关关系,从而在专利质量和研发投资之间建立起联系,实现了专利质量的内生化。然后对垄断市场上弱专利与厂商行为进行了分析,主要探讨创新厂商的研发投资、非创新厂商的侵权决策以及其他相关市场均衡。第五部分是竞争市场上弱专利与厂商行为分析。在前文假设的基础上,本部分假设产品市场为竞争市场,有两家以上厂商生产某种产品,然后研究创新厂商的行为对市场均衡的影响。第六部分分析了专利侵权补偿规则对市场均衡的影响。具体而言,本部分在前面的研究基础上,分别考察了利润损失规则和不当得利规则对厂商行为、专利质量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然后提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化建议。第七部分是结论与建议。总结本文的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然后指出本文的研究不足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本文的主要结论有以下几点:第一、作为创新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通过该制度对创新进行激励,可以极大地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由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可知,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有效激励社会对科学技术的研究,从而推动技术进步,进而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以及引发了更多社会需求,最终促进了经济的良性发展以及社会的繁荣。第二、弱专利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大量弱专利的存在严重扭曲了社会资源配置,而弱专利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因此,要想降低弱专利的数量,就要从知识产权制度入手,应该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根据知识产权制度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遵循诚信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从各个方面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完善。降低弱专利的数量,提高专利的质量是我国专利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我国从专利大国走向专利强国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第三、当原产品市场为垄断市场时,创新厂商在不同局面下的研发激励取决于市场的研发效率,如果市场研发效率较高,则创新厂商在专利许可局面下的研发激励较高;如果市场研发效率较低,创新厂商进入市场后会具有较高的研发激励。根据市场环境的不同,创新厂商与市场中原厂商之间的动态博弈可能会出现三种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即创新厂商进入市场并对原厂商进行专利许可、创新厂商不进入市场并对原厂商进行专利许可以及创新厂商不进入市场且原厂商侵权生产。第四、当原产品市场为竞争市场时,最终的市场均衡只可能出现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才会出现的单个下游厂商进行侵权生产的局面,多厂商同时进行侵权的局面不会出现。第二种情形是创新厂商凭借成本优势垄断的产品市场,其他的原有厂商均被淘汰出市场。竞争市场的市场结果与垄断市场下的市场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第五、无论在何种市场结构下,如果法庭不对创新厂商的行为进行任何约束,不同专利侵权赔偿规则会导致同样的市场结果,均无法有效地约束创新厂商行使其经由专利权获取的市场势力,此时专利质量较差的厂商也能够获取市场势力,从而垄断整个市场。第六、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知识产权制度应采取不同的优化方案。当下游产品市场为垄断市场,如果规制者可以对创新厂商的专利许可行为进行适当干预,例如禁止创新厂商使用线性的专利许可合约,可有效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当产品市场为竞争市场,如果规制者优先采取不当得利规则,同时在市场规模较小时对创新厂商的市场进入行为持较为严苛的态度,例如禁止创新厂商进入下游市场,可提高社会福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