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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的《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的最高权力后,议会权力转移的过程为:第一,权力由上院向下院转移;第二,权力由下院向政府转移。作者认为,1911年和1945年制定的二个议会法确立了下院财政立法权,从根本上削弱了上院的权力,而一个有纪律政党的发展和政府积能的扩大,导致了下院权力向政府转移。经过分析,作者指出,权利转移其实质是阶级利益斗争和权力再分配的反映,表明了议会对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和发展具有相当灵活的适应性。政党作为一种渠道,在权力转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