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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
本案例中,买房人郑女士未遵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卖方支付购房款并完成过户,有一定过错。但是,“我爱我家”疏于管理,致使郑女士遭经纪人小杨诈骗50万元,也具有不小的责任。在这里,笔者将从房产中介公司规范管理的角度为读者进行解析。
(一)员工管理应有规范
本案例中,从外在表现来看,“我爱我家”经纪人小杨的相关借款事宜给郑女士造成一种“系小杨的职务行为”的错觉。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就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来说,经纪人在工作时间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诈骗,中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能力框架要求,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重点关注选聘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从报道来看,“我爱我家”在员工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对小杨这样的一线销售人员有约束不到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中介公司应明确员工的岗位规范和禁止性要求,对于工作人员“吃里扒外”、“损公肥私”的做法作出针对性的防范。假如“我爱我家”明确规定员工不得与客户进行任何资金、业务往来,并警示客户此类风险,那么即使小杨动机不纯、蓄谋已久,也未必能作案成功。
(二)客户服务应有诚意
本案例中,“我爱我家”在房主和购房人郑女士之间发挥桥梁枢纽作用,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然而,经纪人小杨却“挂羊头卖狗肉”,多次打电话给郑女士进行诈骗,公司也未能为郑女士提供相关证据。管理规范的企业应做好销售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实行全过程销售登记制度,并对员工职务行为进行监控;同时,当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在责任、能力范围内积极帮助客户解决困难。“我爱我家”显然没有做到这些。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要求,“企业应当完善客户服务制度,加强客户服务和跟踪,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本案中,站在房产交易角度看,房产中介应以客户为中心,尽力满足客户的需求,解决客户的困难。郑女士本就资金紧张,又被小杨骗走巨额购房款,合同履约自然陷入困难。“我爱我家”仅提出垫资20万元,不足以协助郑女士应对危局,其客户服务的真诚度值得质疑。
(三)合同履行应有跟踪
本案例中,“我爱我家”与郑女士所签订的购房合同采用了格式条款,“我爱我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要求,“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本案中,在合同签订后经纪人小杨利用职务身份作掩护骗取郑女士的钱财并潜逃,导致合同履行遇阻,郑女士完全可以要求“我爱我家”承担相应责任,按时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四)员工舞弊应有防范
本案例中,小杨在诈骗得手后失踪,10多天未去上班,但“我爱我家”却未对小杨的异常情况主动进行调查,直到在郑女士报警后才介入,显然在员工舞弊调查处理方面存在盲区。实务中,企业应对可能出现舞弊的高风险领域加强监督,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舞弊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要求,“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反舞弊机制建设,通过设立员工信箱、投诉热线等方式,鼓励员工及企业利益相关方举报和投诉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舞弊和其他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本案中,小杨在成功骗取郑女士资金之前,未必没有从事其他涉嫌违规违法的行为或相关异常举动,假如“我爱我家”有完善的反舞弊机制,或许小杨早就遭到相應的处理处罚了。
这个案例再次生动地诠释了在当今社会里“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道理,风险防控对企业和个人都是应有之义。
本案例中,买房人郑女士未遵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卖方支付购房款并完成过户,有一定过错。但是,“我爱我家”疏于管理,致使郑女士遭经纪人小杨诈骗50万元,也具有不小的责任。在这里,笔者将从房产中介公司规范管理的角度为读者进行解析。
(一)员工管理应有规范
本案例中,从外在表现来看,“我爱我家”经纪人小杨的相关借款事宜给郑女士造成一种“系小杨的职务行为”的错觉。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就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来说,经纪人在工作时间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诈骗,中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能力框架要求,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重点关注选聘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从报道来看,“我爱我家”在员工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对小杨这样的一线销售人员有约束不到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中介公司应明确员工的岗位规范和禁止性要求,对于工作人员“吃里扒外”、“损公肥私”的做法作出针对性的防范。假如“我爱我家”明确规定员工不得与客户进行任何资金、业务往来,并警示客户此类风险,那么即使小杨动机不纯、蓄谋已久,也未必能作案成功。
(二)客户服务应有诚意
本案例中,“我爱我家”在房主和购房人郑女士之间发挥桥梁枢纽作用,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然而,经纪人小杨却“挂羊头卖狗肉”,多次打电话给郑女士进行诈骗,公司也未能为郑女士提供相关证据。管理规范的企业应做好销售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实行全过程销售登记制度,并对员工职务行为进行监控;同时,当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在责任、能力范围内积极帮助客户解决困难。“我爱我家”显然没有做到这些。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要求,“企业应当完善客户服务制度,加强客户服务和跟踪,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本案中,站在房产交易角度看,房产中介应以客户为中心,尽力满足客户的需求,解决客户的困难。郑女士本就资金紧张,又被小杨骗走巨额购房款,合同履约自然陷入困难。“我爱我家”仅提出垫资20万元,不足以协助郑女士应对危局,其客户服务的真诚度值得质疑。
(三)合同履行应有跟踪
本案例中,“我爱我家”与郑女士所签订的购房合同采用了格式条款,“我爱我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要求,“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本案中,在合同签订后经纪人小杨利用职务身份作掩护骗取郑女士的钱财并潜逃,导致合同履行遇阻,郑女士完全可以要求“我爱我家”承担相应责任,按时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四)员工舞弊应有防范
本案例中,小杨在诈骗得手后失踪,10多天未去上班,但“我爱我家”却未对小杨的异常情况主动进行调查,直到在郑女士报警后才介入,显然在员工舞弊调查处理方面存在盲区。实务中,企业应对可能出现舞弊的高风险领域加强监督,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舞弊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要求,“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反舞弊机制建设,通过设立员工信箱、投诉热线等方式,鼓励员工及企业利益相关方举报和投诉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舞弊和其他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本案中,小杨在成功骗取郑女士资金之前,未必没有从事其他涉嫌违规违法的行为或相关异常举动,假如“我爱我家”有完善的反舞弊机制,或许小杨早就遭到相應的处理处罚了。
这个案例再次生动地诠释了在当今社会里“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道理,风险防控对企业和个人都是应有之义。